持有待售類別的分類原則_2022年中級會計實務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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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持有待售類別的分類原則
【所屬章節】
第十七章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處置組和終止經營——第一節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處置組
【內容導航】
1.相關定義及分類的基本原則
2.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應滿足的具體條件
3.延長一年期限的例外條款
持有待售類別的分類原則
(一)相關定義及分類的基本原則
企業主要通過出售而非持續使用一項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收回其賬面價值的,應當將其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
處置組,是指在一項交易中作為整體通過出售或其他方式一并處置的一組資產,以及在該交易中轉讓的與這些資產直接相關的負債。處置組所屬的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分攤了企業合并中取得的商譽的,該處置組應當包含分攤至處置組的商譽。處置組中可能包含企業的任何資產和負債。
(二)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應滿足的具體條件
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在當前狀況下即可立即出售
根據類似交易中出售此類資產或處置組的慣例,在當前狀況下即可立即出售。為滿足該條件,企業應當具有在當前狀態下出售該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的意圖和能力。
如果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形式換出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且該交易具有商業實質,那么企業應當考慮相關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是否符合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的條件。同樣地,如果企業以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作為換出資產進行債務重組,也可能符合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的條件。
2.出售極可能發生,即企業已經就一項出售計劃作出決議且獲得確定的購買承諾,預計出售將在一年內完成。
(1)企業出售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的決議一般需要由企業相應級別的管理層作出,如果有關規定要求企業相關權力機構或者監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出售,應當已經獲得批準。
(2)企業已經獲得確定的購買承諾,確定的購買承諾是企業與其他方簽訂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購買協議,該協議包含交易價格、時間和足夠嚴厲的違約懲罰等重要條款,使協議出現重大調整或者撤銷的可能性極小。
(3)預計自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起一年內,出售交易能夠完成。
(三)延長一年期限的例外條款
因企業無法控制的下列原因之一,導致非關聯方之間的交易未能在一年內完成,且有充分證據表明企業仍然承諾出售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的,企業應當繼續將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
1.意外設定條件
買方或其他方意外設定導致出售延期的條件,企業針對這些條件已經及時采取行動,且預計能夠自設定導致出售延期的條件起一年內順利化解延期因素。
2.發生罕見情況
罕見情況主要指因不可抗力引發的情況、宏觀經濟形勢發生急劇變化等不可控情況。
因發生罕見情況,導致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未能在一年內完成出售,企業在最初一年內已經針對這些新情況采取必要措施且重新滿足了持有待售類別的劃分條件。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學習內容選自張志鳳老師《中級會計實務》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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