識別合同中的單項履約義務_2022年中級會計實務第十一章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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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識別合同中的單項履約義務
合同開始日,企業應當識別合同中所包含的各單項履約義務,并確定各單項履約義務是在某一時段內履行,還是在某一時點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單項履約義務時分別確認收入。
履約義務,是指合同中企業向客戶轉讓可明確區分商品的承諾。履約義務既包括合同中明確的承諾,也包括由于企業已公開宣布的政策、特定聲明或以往的習慣做法等導致合同訂立時客戶合理預期企業將履行的承諾。
企業為履行合同而應開展的初始活動,通常不構成履約義務,除非該活動向客戶轉讓了承諾的商品。
(一)企業向客戶轉讓可明確區分商品(或者商品或服務的組合)的承諾
企業向客戶承諾的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作為可明確區分商品,如下圖所示:
【提示】
(1)商品本身的特征是否可區分,主要考慮商品本身的性質,而非客戶使用該商品的方式。因此,企業在進行評估時,不需考慮任何可能妨礙客戶從該企業以外獲取易于取得的資源的合同限制。
例如,如果主體向客戶轉讓一部機器,而該機器僅能在安裝完成后(只有主體能夠實施安裝)才能使客戶獲益,則該機器不能夠明確區分。
(2)合同特定背景下判斷是否可明確區分,關注“重大整合服務”、“重大修改或定制化”以及“高度關聯性”的特征。
下列情形通常表明企業向客戶轉讓該商品的承諾與合同中其他承諾不可單獨區分:
①企業需提供重大的服務以將該商品與合同中承諾的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約定的組合產出轉讓給客戶。
②該商品將對合同中承諾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
③該商品與合同中承諾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關聯性。
(二)一系列實質相同且轉讓模式相同的、可明確區分的商品的承諾
企業向客戶轉讓一系列實質相同且轉讓模式相同的、可明確區分商品的承諾應當作為單項履約義務。如酒店管理服務、保潔服務等。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學習內容選自張志鳳老師2021年《中級會計實務》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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