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的確認和計量_2021年中級會計實務每日攻克一考點
該來的都在路上,只要你付諸了努力,早晚會苦盡甘來。2021年中級會計考試時間是9月4-6日,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重要考點,請大家好好把握學習時間!
一、收入確認和計量的基本原則(五步法)
第一步,識別與客戶訂立的合同;(與確認有關)
第二步,識別合同中的單項履約義務;(與確認有關)
第三步,確定交易價格;(與計量有關)
第四步,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與計量有關)
第五步,履行各單項履約義務時確認收入。(與確認有關)
舉例:
甲公司為財務軟件開發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價款為7萬元的合同【銷售軟件(單獨售價6萬元、1年期軟件維護(單獨售價4萬元)】
二、識別與客戶訂立的合同(第一步:識別合同)
(一)合同識別
1.合同的含義
合同:是指雙方或多方之間訂立有法律約束力的權利義務的協議,包括書面形式、口頭形式以及其他形式(如隱含于商業慣例或企業以往的習慣做法中等)。
2.收入確認的前提條件
企業與客戶之間的合同同時滿足下列五項條件的,企業應當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5個前提條件)
(1)合同各方已批準該合同并承諾將履行各自義務;
(2)該合同明確了合同各方與所轉讓的商品相關的權利和義務;【判斷是否具有法律的約束?如:有權單方面終止完全未執行的合同,且無需對合同其他方作出補償的,企業應當視為該合同不存在。】
(3)該合同有明確的與所轉讓的商品相關的支付條款;
(4)該合同具有商業實質,即履行該合同將改變企業未來現金流量的風險、時間分布或金額;
(5)企業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有權取得的對價很可能收回。【僅應考慮客戶到期時支付對價的能力和意圖(即客戶的信用風險)】
3.特殊情況的處理
對于不符合上述五項條件的合同,企業只有在不再負有向客戶轉讓商品的剩余義務(例如,合同已完成或取消),且已向客戶收取的對價(包括全部或部分對價)無須退回時,才能將已收取的對價確認為收入;否則,應當將已收取的對價作為負債進行會計處理。(★★★不再負有剩余義務+收取的對價無須退回)
4.后續期間持續評估的相關規定
(1)對于在合同開始日即滿足上述五項條件的合同,企業在后續期間無須對其進行重新評估,除非有跡象表明相關事實和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2)對于在合同開始日不滿足上述五項條件的合同,企業應當在后續期間對其進行持續評估,以判斷其能否滿足上述五項條件。
其中:
合同開始日:是指合同開始賦予合同各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權利和義務的日期,通常是指合同生效日。
【提示】企業如果在合同滿足相關條件之前已經向客戶轉移了部分商品,當該合同在后續期間滿足相關條件時,企業應當將在此之前已經轉移的商品所分攤的交易價格確認為收入。
(二)合同合并
【特別提示】兩份或多份合同合并為一份合同進行會計處理的,仍然需要區分該一份合同中包含的各單項履約義務。
(三)合同變更
1.合同變更:是指經合同各方批準對原合同范圍或價格(或兩者)作出的變更。
2.企業應當區分下列三種情形對合同變更分別進行會計處理:
合同變更部分的 具體會計處理原則 | 合同變更的具體內容 |
1.作為單獨合同 | (1)適用條件 同時滿足兩個條件: a.合同變更增加了可明確區分的商品及合同價款; b.新增合同價款反映了新增商品單獨售價的。【相同產品,可能價格不同】 (2)舉例: a.原合同標的為甲商品,新增乙商品且能單獨反映其售價; b.建造辦公樓、追加建造食堂,食堂有單獨售價。 |
2.作為原合同終止及新合同訂立 | (1)適用條件: 合同變更不屬于上述第1種情形【未滿足條件b.不能反映新增商品的單獨售價】,且在合同變更日已轉讓商品與未轉讓商品之間可明確區分的。 (2)舉例: 原合同標的為甲商品,已發貨60%,合同變更新增乙商品,但乙商品的售價為其單獨售價的70%。 (3)處理原則: 應當視為原合同終止,同時,將原合同未履約部分與合同變更部分合并為新合同進行會計處理。 新合同的交易價格應當為下列兩項金額之和: ①原合同交易價格中尚未確認為收入的部分(包括已從客戶收取的金額);(原合同的剩余部分) ②合同變更中客戶已承諾的對價金額。(新合同部分) |
3.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尤其針對單項履約義務:建一棟辦公樓) | (1)適用條件: 合同變更不屬于上述第1種情形,且在合同變更日已轉讓商品與未轉讓商品之間不可明確區分的【未滿足條件a不可明確區分】。 (2)舉例: 建造辦公樓,合同變更追加造價。 (3)處理原則 在合同變更日(★★)重新計算履約進度,并調整當期收入和相應成本等。 |
三、識別合同中的單項履約義務(第二步:識別履約義務)
(一)總原則
合同開始日,企業應當對合同進行評估,識別該合同中所包含的各單項履約義務,并確定各單項履約義務是在某一時段內履行,還是在某一時點履行,然后,在履行各單項履約義務時分別確認收入。
(二)履約義務的含義
履約義務:是指合同中企業向客戶轉讓可明確區分商品的承諾。
(三)企業應當將下列向客戶轉讓商品的承諾作為單項履約義務(2種情況)
相關情況 | 具體內容 |
1.企業向客戶轉讓可明確區分商品(或者商品或服務的組合)的承諾 | 條件1:客戶能夠從該商品本身或從該商品(如:使用、出售等)與其他易于獲得的資源(如:需要不復雜的安裝服務)一起使用中受益;(商品能區分) 條件2:企業向客戶轉讓該商品的承諾與合同中其他承諾可單獨區分。(合同層面可區分) 結論: ①同時滿足兩個條件:可明確區分履約義務; ②不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不可明確區分履約義務。 |
2.企業向客戶轉讓一系列實質相同且轉讓模式相同的、可明確區分商品的承諾 | 如:提供保潔服務、酒店管理服務等。 【特別提示】 企業為履行合同而應開展的初始活動,通常不構成履約義務,除非該活動向客戶轉讓了承諾的商品。(如:某俱樂部為注冊會員建立檔案,不構成單項履約義務) |
(四)下列情形通常表明企業向客戶轉讓該商品的承諾與合同中的其他承諾不可明確區分:
1.企業需提供重大的服務以將該商品與合同中承諾的其他商品進行整合,形成合同約定的某個或某些組合產出轉讓給客戶。(建造辦公樓:磚頭、水泥和人工等商品或服務彼此之間不能單獨區分)
2.該商品將對合同中承諾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提供一款現有軟件,并提供安裝服務,為與客戶現有的信息系統相兼容,需要進行重大修改,此時,轉讓軟件的承諾與提供定制化重大修改的承諾在合同層面是不可明確區分的)
3.該商品與合同中承諾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關聯性。也就是說,合同中承諾的每一單項商品均受到合同中其他商品的重大影響。(如:設計服務和生產樣品的服務,不斷改進,不斷返工)
(五)提供運輸服務的相關處理原則
1.企業向客戶銷售商品時,往往約定企業需要將商品運送至客戶指定的地點。通常情況下,商品控制權轉移給客戶之前發生的運輸活動不構成單項履約義務;
2.相反,商品控制權轉移給客戶之后發生的運輸活動可能表明企業向客戶提供了一項運輸服務,企業應當考慮該項服務是否構成單項履約義務。
四、確定交易價格(第三步)
(一)定義
交易價格:是指企業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預期有權收取的對價金額。
企業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項(如:增值稅)以及企業預期將退還給客戶的款項,應當作為負債處理,不計入交易價格。
【特別提示】合同標價并不一定代表交易價格。
(二)四種特殊情況
1.可變對價(折扣、價格折讓、返利、退款、獎勵積分、激勵措施、業績獎金、索賠、或有事項的發生等)
(1)可變對價最佳估計數的確定
企業應當按照a.期望值或b.最可能發生金額確定可變對價的最佳估計數。
其中:
當合同僅有兩個可能結果時,通常按照最可能發生金額估計可變對價金額。
(2)計入交易價格的可變對價金額的限制(2句話)
①包含可變對價的交易價格,應當不超過在相關不確定性消除時,累計已確認的收入極可能(應遠高于很可能但不要求達到基本確定)不會發生重大轉回的金額。
②企業在評估是否極可能不會發生重大轉回時,應當同時考慮收入轉回的可能性及其比重。
(3)可變對價的重新估計
每一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重新估計應計入交易價格的可變對價金額,包括重新評估將估計的可變對價計入交易價格是否受到限制,以如實反映報告期末存在的情況以及報告期內發生的情況變化。
【特別提示】將可變對價計入交易價格的限制條件不適用于企業向客戶授予知識產權許可并約定按客戶實際銷售或使用情況收取特許權使用費的情況。
2.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資成分【當企業將商品的控制權轉移給客戶的時間與客戶實際付款的時間不一致時】(2種情況:先發貨后收款——客戶融資、先收款后發貨——企業融資)
(1)賬務處理原則
①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資成分的,企業應當按照假定客戶在取得商品控制權時【★★★注意時點】即以現金支付的應付金額(即,★★★現銷價格)確定交易價格。
企業確定的交易價格與合同承諾的對價金額之間的差額,應當在合同期間內采用實際利率法攤銷。
②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資成分的,企業在確定該重大融資成分的金額時,應使用將合同對價的名義金額折現為商品的現銷價格的折現率。該折現率一經確定,不得因后續市場利率或客戶信用風險等情況的變化而變更。
(2)簡化處理方法的相關規定
如果在合同開始日,企業預計客戶取得商品控制權與客戶支付價款間隔不超過一年的,可以不考慮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資成分。
企業應當對類似情形下的類似合同一致地應用這一簡化處理方法。
(3)企業與客戶之間的合同未包含重大融資成分的情形(3種情形)
①客戶就商品支付了預付款,且可以自行決定這些商品的轉讓時間(如:企業向客戶出售其發行的儲值卡,客戶可隨時到該企業持卡購物;企業向客戶授予獎勵積分,客戶可隨時到該企業兌換這些積分等);
②客戶承諾支付的對價中有相當大的部分是可變的,該對價金額或付款時間取決于某一未來事項是否發生,且該事項實質上不受客戶或企業控制(如:按照實際銷量收取的特許權使用費);
③合同承諾的對價金額與現銷價格之間的差額是由于向客戶或企業提供融資利益以外的其他原因所導致的,且這一差額與產生該差額的原因是相稱的(如:合同約定的支付條款目的是向企業或客戶提供保護,以防止另一方未能依照合同充分履行其部分或全部義務——質保金)
(4)合同資產和應收款項的關系
應收款項 | 合同資產 | |
含義 | —— | 合同資產:是指企業已向客戶轉讓商品而有權收取對價的權利,且該權利取決于時間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 |
區別 | ①應收款項代表的是無條件收取合同對價的權利,即企業僅僅隨著時間的流逝即可收款; ②應收款項僅承擔信用風險 | ①合同資產并不是一項無條件收款權,該權利除了時間流逝之外,還取決于其他條件(如:履行合同中的其他履約義務)才能收取相應的合同對價; ②除信用風險之外,還可能承擔其他風險,如履約風險等 |
(5)合同負債的相關說明
含義 | 合同負債:是指企業已收或應收客戶對價而應向客戶轉讓商品的義務。 |
處理原則 | 企業在向客戶轉讓商品之前,如果客戶已經支付了合同對價或企業已經取得了無條件收取合同對價的權利,則企業應當在客戶實際支付款項與到期應支付款項孰早時點,將該已收或應收的款項列示為合同負債。 |
(6)合同資產和合同負債的列示要求
①合同資產和合同負債應當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并按流動性分別列示為“合同資產”或“其他非流動資產”以及“合同負債”或“其他非流動負債”。
②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資產和合同負債應當以凈額列示,不同合同下的合同資產和合同負債不能互相抵銷。
3.非現金對價(包括實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客戶提供的廣告服務等)
(1)客戶支付非現金對價的,通常情況下,企業應當按照非現金對價在合同開始日的公允價值確定交易價格。
借:××資產(如:交易性金融資產、原材料、固定資產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資產在合同開始日的公允價值)
(2)非現金對價公允價值不能合理估計的,企業應當參照其承諾向客戶轉讓商品的單獨售價間接確定交易價格。
(3)非現金對價的公允價值變動額的處理
變動原因 | 具體處理原則 |
因對價形式而發生變動 | 合同開始日后,非現金對價的公允價值因對價形式(如:收取股票、股價的波動)而發生變動的,該變動金額不應計入交易價格; |
因對價形式以外的原因而發生變動 | 合同開始日后,非現金對價的公允價值因對價形式以外的原因而發生變動的,應當作為可變對價,按照與計入交易價格的可變對價金額的限制條件相關的規定進行處理。 |
4.應付客戶對價(4句話)
①企業存在應付客戶對價的,應當將該應付對價沖減交易價格,但應付客戶對價是為了自客戶取得其他可明確區分商品的除外。
②企業應付客戶對價超過向客戶取得可明確區分商品公允價值的,超過金額應當沖減交易價格。
③向客戶取得的可明確區分商品公允價值不能合理估計的,企業應當將應付客戶對價全額沖減交易價格。
④在將應付客戶對價沖減交易價格處理時,企業應當在確認相關收入與支付(或承諾支付)客戶對價二者孰晚的時點沖減當期收入。
五、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第四步:分攤交易價格)
(一)總原則
當合同中包含兩項或多項履約義務時,企業應當在合同開始日,按照各單項履約義務所承諾商品的單獨售價的相對比例,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
(二)單獨售價的確定
含義 | 單獨售價:是指企業向客戶單獨銷售商品的價格 | |
單獨售價無法直接觀察 | 市場調整法 | 是指企業根據某商品或類似商品的市場售價,考慮本企業的成本和毛利等進行適當調整后的金額,確定其單獨售價的方法 |
成本加成法 | 是指企業根據某商品的預計成本加上其合理毛利后的價格,確定其單獨售價的方法 | |
余值法 (★★) | 是指企業根據合同交易價格減去合同中其他商品可觀察的單獨售價后的余值確定某商品單獨售價的方法 | |
①企業應當最大限度地采用可觀察的輸入值,并對類似的情況采用一致的估計方法。②企業在商品近期售價波動幅度巨大,或者因未定價且未曾單獨銷售而使售價無法可靠確定時,可采用余值法估計其單獨售價 |
(三)相關說明
1.如果合同中存在兩項或兩項以上的商品,其銷售價格變動幅度較大或尚未確定,企業需要采用多種方法相結合的方式,對合同所承諾的商品的單獨售價進行估計。
2.企業采用多種方法相結合的方式估計合同所承諾的每一項商品的單獨售價時,應當評估該方式是否滿足交易價格分推的目標,即企業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或可明確區分的商品)的交易價格是否能夠反映其因向客戶轉讓已承諾的相關商品而預期有權收取的對價金額。
如:當企業采用余值法估計確定的某單項履約義務的單獨售價為零或僅為很小的金額時,企業應當評估該結果是否恰當。
(四)具體處理原則(兩部分)
第一部分、分攤合同折扣
1.含義 | 合同折扣:是指合同中各單項履約義務所承諾商品的單獨售價之和高于合同交易價格的金額。(如:躉買少付款) | |
2.處理原則 | 基本原則 | 企業應當在各單項履約義務之間按比例分攤 |
特殊規定 | 有確鑿證據表明合同折扣僅與合同中一項或多項(而非全部)履約義務相關的,企業應當將該合同折扣分攤至相關一項或多項履約義務 | |
3.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企業應當將合同折扣全部分攤至合同中的一項或多項(而非全部)履約義務:(局部分攤) ①企業經常將該合同中的各項可明確區分的商品單獨銷售或者以組合的方式單獨銷售; ②企業經常將其中部分可明確區分的商品以組合的方式按折扣價格單獨銷售; ③歸屬于上述第②項中每一組合的商品的折扣與該合同中的折扣基本相同,并且針對每一組合中的商品的評估為將該合同的整體折扣歸屬于某一項或多項履約義務提供了可觀察的證據 | ||
4.有確鑿證據表明合同折扣僅與合同中的一項或多項(而非全部)履約義務相關,且企業采用余值法估計單獨售價的,企業應當首先在該一項或多項(而非全部)履約義務之間分攤合同折扣,然后再采用余值法估計單獨售價。(先分攤合同折扣,后估計單獨售價) |
第二部分、分攤可變對價
可變對價 | 具體內容 |
1.僅與合同中的某一特定組成部分有關 | 1.兩種情形: ①可變對價可能與合同中的一項或多項(而非全部)商品有關; 如:是否獲得獎金取決于企業能否在指定時期內轉讓某項已承諾的商品。 ②可變對價與企業向客戶轉讓的構成單項履約義務的一系列可明確區分商品中的一項或多項(而非全部)商品有關 如:為期兩年的保潔服務合同中,第二年的服務價格將根據指定的通貨膨脹率確定 |
2.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企業應當將可變對價及可變對價的后續變動額全部分攤至與之相關的某項履約義務,或者構成單項履約義務的一系列可明確區分商品中的某項商品:(局部分攤) ①可變對價的條款專門針對企業為履行該項履約義務或轉讓該項可明確區分商品所作的努力; ②企業在考慮了合同中的全部履約義務及支付條款后,將合同對價中的可變金額全部分攤至該項履約義務或該項可明確區分商品符合分攤交易價格的目標 | |
2.與整個合同相關 | 特殊情況: 對于不滿足上述條件的可變對價及可變對價的后續變動額,以及可變對價及其后續變動額中未滿足上述條件的剩余部分,企業應當按照分攤交易價格的一般原則,將其分攤至合同中的各單項履約義務 |
【特別提示】 對于已履行的履約義務,其分攤的可變對價后續變動額應當調整變動當期的收入 |
六、履行每一單項履約義務時確認收入(第五步:確認收入)
總原則:
履約義務的實現方式 | 確認收入的總原則 |
1.在某一時段內履行 | 企業應當選取恰當的方法來確定履約進度; |
2.在某一時點履行 | 企業應當綜合分析控制權轉移的跡象,判斷其轉移時點 |
(一)在某一時段內履行的履約義務
1.在某一時段內履行的履約義務的判斷條件
(1)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屬于在某一時段內履行的履約義務,相關收入應當在該履約義務履行的期間內確認:(三者滿足其一即可)
情形 | 具體內容 |
①客戶在企業履約的同時即取得并消耗企業履約所帶來的經濟利益 | |
舉例 | 常規或經常性的服務(如:長途運輸:A運輸到B,途經C、1 年期的財稅咨詢服務) |
判斷原則 | 企業在進行判斷時,可以假定在企業履約的過程中更換為其他企業繼續履行剩余履約義務,如果該繼續履行合同的企業實質上無須重新執行企業累計至今已經完成的工作,則表明客戶在企業履約的同時即取得并消耗了企業履約所帶來的的經濟利益。 |
確認原則 | 企業在履約過程中是持續地向客戶轉移該服務的控制權的,該履約義務屬于在某一時段內履行的履約義務,企業應當在提供該服務的期間內確認收入。 |
②客戶能夠控制企業履約過程中在建的商品 | |
舉例 | 在客戶場地上建造資產 |
③企業履約過程中所產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該企業在整個合同期間內有權就累計至今已完成的履約部分收取款項 | |
判斷條件 | 條件1: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判斷時點:合同開始日】 條件2:企業在整個合同期間內有權就累計至今已完成的履約部分收取款項。【客戶或其他方導致合同終止,而非企業的原因、已發生的成本加合理利潤(★★)、不意味著隨時可行使無條件的收款權】 |
舉例 | 建造只有客戶能夠使用的專項資產,或按照客戶的指示建造資產 |
2.履約進度的確認方法
企業應當考慮商品的性質,采用產出法或投入法確定恰當的履約進度,并且在確定履約進度時,應當扣除那些控制權尚未轉移客戶的商品和服務。
履約進度的確認方法 | 履約進度的確定原則 | |
產出法 | 產出法主要是根據已轉移給客戶的商品對于客戶的價值確定履約進度,主要包括按照實際測量的完工進度、評估已實現的結果、已達到的工程進度節點、時間進度、已完工或交付的產品等確定履約進度的方法。(應當考慮所選擇的產出指標(★★★)是否能夠如實地反映向客戶轉移商品的進度) | |
優點 | 直接計量已完成的產出,一般能夠客觀地反映履約進度 | |
缺點 | 履約進度往往不易直接觀察 | |
投入法 | 1.投入法是根據企業履行履約義務的投入確定履約進度,通常可采用投入的材料數量、花費的人工工時或機器工時、發生的成本和時間進度等投入指標(★★★)確定履約進度。 2.當企業從事的工作或發生的投入是在整個履約期間內平均發生時,按照直線法確認收入是合適的。【如:健身俱樂部收年費3600元,不限次,則每月確認收入=3600÷12=300(元);若限制100次,則按次數確認收入】 3.由于企業的投入與向客戶轉移商品的控制權之間未必存在直接的對應關系,因此,企業在采用投入法時,應當扣除那些雖然已經發生、但是未導致向客戶轉移商品的投入【如:企業為履行合同應開展一些初始活動】。 4.實務中,企業通常按照累計實際發生的成本占預計總成本的比例(即,成本法)確定履約進度。 5.企業在采用成本法確定履約進度時,需要對已發生的成本進行適當調整的情形有: (1)已發生的成本并未反映企業履行其履約義務的進度;(如:因企業生產效率低下等原因而導致的非正常消耗的料、工、費,除非已經預見并包括在合同中) (2)已發生的成本與企業履行其履約義務的進度不成比例。 注意: 當企業在合同開始日就能夠預期將滿足下列所有條件時,企業在采用成本法時不應包括該商品的成本,而是應當按照其成本金額確認收入:(★★★先買電梯后安裝) a.該商品或材料不可明確區分,即不構成單項履約義務; b.客戶先取得該商品的控制權,之后才接受與之相關的服務; c.該商品或材料的成本相對于預計總成本而言是重大的; d.企業自第三方采購該商品或材料,且未深入參與其設計和制造,對于包含該商品的履約義務而言,企業是主要責任人 |
3.在某一時段內履行的履約義務的收入計量
(1)當期收入=合同的交易價格×履約進度-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的收入
當期成本=合同預計總成本×履約進度-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的成本
(2)當履約進度不能合理確定時,企業已經發生的成本預計能夠得到補償的,應當按照已經發生的成本金額確認收入,直到履約進度能夠合理確定為止。
(3)每一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對履約進度進行重新估計。(會計估計變更)
4.特殊情況說明(建造合同收入)
對于同一合同下屬于在一時段內履行的履約義務涉及與客戶結算對價:
通常情況 | ①企業對其已向客戶轉讓商品而有權收取的對價金額應當確認為合同資產或應收賬款; ②對于其已收或應收客戶對價而應向客戶轉讓商品的義務,應當按照已收或應收的金額確認合同負債。 | |
特殊作法 | 應用原理 | 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資產和合同負債應當以凈額列示 |
設置科目 | 設置“合同結算”科目(或其他類似科目),以核算同一合同下屬于在一時段內履行的履約義務涉及與客戶結算對價所產生的合同資產或合同負債; 具體包括: ①設置“合同結算——價款結算”科目:反映定期與客戶進行結算的金額 ②設置“合同結算——收入結轉”科目:反映按履約進度結轉的收入金額。 | |
列示原則 | “合同結算”科目: ①期末余額在借方的,根據其流動性,在資產負債表中分別列示為“合同資產”或“其他非流動資產”項目; ②期末余額在貸方的,根據其流動性,在資產負債表中分別列示為“合同負債”或“其他非流動負債”項目。 |
(二)在某一時點履行的履約義務
1.對于在某一時點履行的履約義務,企業應當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點確認收入。
在判斷客戶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權時,企業應當考慮下列跡象:(6個條件)
(1)企業就該商品享有現時收款權利,即客戶就該商品負有現時付款義務。
(2)企業已將該商品的法定所有權轉移給客戶,即客戶已擁有該商品的法定所有權。
(3)企業已將該商品實物轉移給客戶,即客戶已占有該商品實物,客戶如果已經實物占有商品,則可能表明(不是必須:支付手續費的委托代銷)其有能力主導該商品的使用并從中獲得其幾乎全部的經濟利益,或者使其他企業無法獲得這些利益。
(4)企業已將該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客戶,即客戶已取得該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如:銷售產品和維護服務均構成單項履約義務)
(5)客戶已接受該商品。(客戶的驗收是否僅僅是一個形式?)
(6)其他表明客戶已取得商品控制權的跡象。
2.委托代銷安排
含義 | 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簽訂代銷合同或協議,委托受托方向終端客戶銷售商品 |
判斷 原則 | 1.受托方獲得對該商品控制權的,企業應當按銷售商品進行會計處理,這種安排不屬于委托代銷安排; 2.受托方沒有獲得對該商品控制權的,企業通常應當在受托方售出商品后,按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方法計算確定的手續費確認收入 |
表明跡象 | 表明一項安排是委托代銷安排的跡象包括但不限于: 1.在特定事件發生之前(例如,向最終客戶出售產品或指定期間到期之前),企業擁有對商品的控制權; 2.企業能夠要求將委托代銷的商品退回或者將其銷售給其他方(如其他經銷商); 3.盡管受托方可能被要求向企業支付一定金額的押金,但是,其并沒有承擔對這些商品無條件付款的義務 |
3.售后代管商品安排
含義 | 是指企業與客戶簽訂的合同,已經就銷售的商品向客戶收款或取得了收款權利,但是直到在未來某一時點將該商品交付給客戶之前,企業仍然繼續持有該商品實物的安排。 實務中,客戶可能會因缺乏足夠的倉儲空間或生產進度延遲而要求與銷售方訂立此合同。 |
判斷原則 | 在售后代管商品的安排下,企業除了考慮客戶是否取得商品控制權的跡象之外,還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才表明客戶取得了該商品的控制權: 1.該安排必須具有商業實質,例如該安排是應客戶的要求而訂立的; 2.屬于客戶的商品必須能夠單獨識別,例如將屬于客戶的商品單獨存放在指定地點; 3.該商品可以隨時交付給客戶; 4.企業不能自行使用該商品或將該商品提供給其他客戶。 ★★越是通用的、可以和其他商品互相替換的商品,可能越難滿足上述條件。 |
——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相關考點內容選自張敬富老師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