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確認和計量_2021年中級會計實務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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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確認
遞延所得稅負債的計量
【所屬章節】
第十三章所得稅
【知識點】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確認和計量
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確認和計量
(一)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確認
1.除企業會計準則中明確規定可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情況以外,企業對于所有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均應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除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事項以及企業合并外,在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同時,應增加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
2.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特殊情況
有些情況下,雖然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不同,產生了應納稅暫時性差異,但出于各方面考慮,企業會計準則中規定不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負債,主要包括:
(1)商譽的初始確認
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
商譽=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的合并成本-享有的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
若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則減少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增加商譽,由此進入不斷循環狀態。
(2)除企業合并以外的其他交易或事項中,如果該項交易或事項發生時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則所產生的資產、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與其計稅基礎不同,形成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的,交易或事項發生時不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負債。
該類交易或事項在我國企業實務中并不多見,一般情況下有關資產、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均會為稅法所認可,不會產生兩者之間的差異。
(二)遞延所得稅負債的計量
遞延所得稅負債應以相關應納稅暫時性差異轉回期間適用的所得稅稅率計量。在我國,除享受優惠政策的情況以外,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在不同年度之間一般不會發生變化,企業在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時,可以現行適用稅率為基礎計算確定,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確認不要求折現。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內容選自張志鳳老師2020年《中級會計實務》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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