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交易價格分至各單項履約義務(二)_2020年中級會計實務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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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分攤合同折扣
分攤可變對價
【所屬章節】
第十一章收入——第二節收入的確認與計量
【知識點】將交易價格分至各單項履約義務
將交易價格分至各單項履約義務
1.分攤合同折扣。
當客戶購買的一組商品中所包含的各單項商品的單獨售價之和高于合同交易價格時,表明客戶因購買該組商品而取得了合同折扣。合同折扣,是指合同中各單項履約義務所承諾商品的單獨售價之和高于合同交易價格的金額。企業應當在各單項履約義務之間按比例分攤合同折扣。有確鑿證據表明合同折扣僅與合同中一項或多項(而非全部)履約義務相關的,企業應當將該合同折扣分攤至相關的一項或多項履約義務。
同時滿足下列三項條件時,企業應當將合同折扣全部分攤至合同中的一項或多項(而非全部)履約義務:一是企業經常將該合同中的各項可明確區分商品單獨銷售或者以組合的方式單獨銷售;二是企業經常將其中部分可明確區分的商品以組合的方式按折扣價格單獨銷售;三是歸屬于上述第二項中每一組合的商品的折扣與該合同中的折扣基本相同,并且對每一組合中的商品的評估為將該合同的整體折扣歸屬于某一項或多項履約義務提供了可觀察的證據。
有確鑿證據表明,合同折扣僅與合同中的一項或多項(而非全部)履約義務相關,且企業采用余值法估計單獨售價的,應當首先在該一項或多項(而非全部)履約義務之間分攤合同折扣;然后再采用余值法估計單獨售價。
2.分攤可變對價。
合同中包含可變對價的,該可變對價可能與整個合同相關,也可能僅與合同中的某特定組成部分相關。僅與合同中的某一特定組成部分相關包括兩種情形:一是可變對價與合同中的一項或多項(而非全部)履約義務相關,如是否獲得獎金取決于企業能否在指定時期內轉讓某項已承諾的商品;二是可變對價與企業向客戶轉讓的構成單項履約義務的一系列可明確區分商品中的一項或多項(而非全部)商品相關,如為期兩年的保潔服務合同中,第二年的服務價格將根據指定的通貨膨脹率確定。
同時滿足下列兩項條件的,企業應當將可變對價及可變對價的后續變動額全部分攤至與之相關的某項履約義務,或者構成單項履約義務的一系列可明確區分商品中的某項商品:一是可變對價的條款專門針對企業為履行該項履約義務或轉讓該項可明確區分商品所作的努力。二是企業在考慮了合同中的全部履約義務及支付條款后,將合同對價中的可變金額全部分攤至該項履約義務或該項可明確區分商品符合分攤交易價格的目標。
不滿足上述條件的可變對價及可變對價的后續變動額,以及可變對價及其后續變動額中未滿足上述條件的剩余部分,企業應當按照分攤交易價格的一般原則,將其分攤至合同中的各單項履約義務。對于已履行的履約義務,其分攤的可變對價后續變動額應當調整變動當期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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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知識點選自張志鳳老師《中級會計實務》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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