識別與客戶訂立的合同_2020年中級會計實務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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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合同識別
合同合并
合同變更
【所屬章節】
第十一章收入——第二節收入的確認與計量
【知識點】識別與客戶訂立的合同
識別與客戶訂立的合同
(一)合同識別
當企業與客戶之間的合同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企業應當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約義務,即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如下圖所示:
【提示】沒有商業實質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無論何時,均不應確認收入。例如,兩家石油公司之間相互交換石油,以便及時滿足各自不同地點客戶的需求,不具有商業實質,不應確認收入。
在合同開始日即滿足圖中條件的合同,企業在后續期間無須對其進行重新評估,除非有跡象表明相關事實和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合同開始日通常是指合同生效日。
在合同開始日不符合上述五項條件的,企業應當在后續期間對其進行持續評估,以判斷其能否滿足上述五項條件,企業在此之前已經向客戶轉移了部分商品的,當該合同在后續期間滿足上述五項條件時,企業應當將此之前已經轉移商品所分攤的交易價格確認為收入。
對于不符合規定的合同,企業只有在不再負有向客戶轉讓商品的剩余義務,且已向客戶收取的對價無須退回時,才能將已收取的對價確認為收入;否則,應當將已收取的對價作為負債進行會計處理。
(二)合同合并
企業與同一客戶(或該客戶的關聯方)同時訂立或在相近時間內先后訂立的兩份或多份合同,在滿足下列條件之一時,應當合并為一份合同進行會計處理:(1)該兩份或多份合同基于同一商業目的而訂立并構成“一攬子交易”;(2)該兩份或多份合同中的一份合同的對價金額取決于其他合同的定價或履行情況;(3)該兩份或多份合同中所承諾的商品(或每份合同中所承諾的部分商品)構成本準則規定的單項履約義務。
(三)合同變更
本章所稱合同變更,是指經合同各方批準對原合同范圍或價格作出的變更。合同各方可能以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如隱含于企業以往的習慣做法中)批準合同變更。
企業應當區分下列三種情形對合同變更分別進行會計處理,如下圖所示:
1.合同變更部分作為單獨合同。
合同變更增加了可明確區分的商品及合同價款,且新增合同價款反映了新增商品單獨售價的(以下簡稱為“合同變更的第1種情形”),應當將該合同變更部分作為一份單獨的合同進行會計處理。此類合同變更不影響原合同的會計處理。
2.合同變更作為原合同終止及新合同訂立。
合同變更不屬于合同變更的第1種情形,且在合同變更日已轉讓的商品與未轉讓的商品之間可明確區分的(以下簡稱為“合同變更的第2種情形”),應當視為原合同終止,同時,將原合同未履約部分與合同變更部分合并為新合同進行會計處理。
3.合同變更部分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
合同變更不屬于合同變更的第1種情形,且在合同變更日已轉讓的商品與未轉讓的商品之間不可明確區分的(以下簡稱為“合同變更的第3種情形”),應當將該合同變更部分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在合同變更日重新計算履約進度,并調整當期收入和相應成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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