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可收回金額計量的基本要求_2020年中級會計實務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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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資產可收回金額計量的基本要求
【所屬章節】
第七章資產減值——第二節資產可收回金額的計量和減值損失的確定
【知識點】資產可收回金額計量的基本要求
資產可收回金額計量的基本要求
資產的可收回金額應當根據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與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間較高者確定。因此,計算確定資產可收回金額應當經過以下步驟:
第一步,計算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
第二步,計算確定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
第三步,比較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和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取其較高者作為資產的可收回金額。
在下列情況下,可以有例外或者做特殊考慮:
(1)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與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只要有一項超過了資產的賬面價值,就表明資產沒有發生減值,不需再估計另一項金額。
(2)沒有確鑿證據或者理由表明,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顯著高于其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的,可以將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視為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企業持有待售的資產往往屬于這種情況,即該資產在持有期間(處置之前)所產生的現金流量可能很少,其最終取得的未來現金流量往往就是資產的處置凈收入,在這種情況下,以資產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作為其可收回金額是適宜的,因為該類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量現值通常不會顯著高于其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
(3)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如果無法可靠估計的,應當以該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作為其可收回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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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知識點選自張志鳳老師《中級會計實務》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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