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可收回金額計量的基本要求_2020年中級會計實務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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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資產可收回金額計量的基本要求
【所屬章節】
第八章資產減值
【知識點】資產可收回金額計量的基本要求
資產可收回金額計量的基本要求
資產的可收回金額:應當根據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假設目前銷售)與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假設繼續持有)兩者之間較高者確定。
但是在下列情況下,可以有例外或者做特殊考慮:(不需要同時估計的情形)
1.如果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與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只要有一項超過了資產的賬面價值,就表明資產沒有發生減值,不需要再估計另一項金額。
2.如果沒有確鑿證據或者理由表明,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顯著高于其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可以將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視為資產的可收回金額。
3.以前報告期間的計算結果表明,資產可收回金額顯著高于其賬面價值,之后又沒有發生消除這一差異的交易或者事項的,資產負債表日可以不重新估計該資產的可收回金額。
4.以前報告期間的計算與分析表明,資產可收回金額相對于某種減值跡象反應不敏感,在本報告期間又發生了該減值跡象的,可以不因該減值跡象的出現而重新估計該資產的可收回金額。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知識點選自張敬富老師《中級會計實務》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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