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實務》第五章長期股權投資-長期股權投資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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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考點詳解】長期股權投資的范圍
長期股權投資,包括以下內容:
1.(成本法)投資方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權益性投資,即對子公司投資;
其中:
控制:是指投資方擁有對被投資單位的權力,通過參與被投資單位的相關活動而享有可變回報,并且有能力運用對被投資單位的權力影響其回報金額。
2.(權益法)投資方與其他合營方一同對被投資單位實施共同控制且對被投資單位凈資產享有權利的權益性投資,即對合營企業投資。
其中:
①共同控制:是指按照相關約定對某項安排所共有的控制,并且該安排的相關活動必須經過分享控制權的參與方一致同意后才能決策。
②相關活動:是指對某項安排的回報產生重大影響的活動。某項安排的相關活動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通常包括商品或勞務的銷售和購買、金融資產的管理、資產的購買和處置、研究與開發活動以及融資活動等。
③在判斷是否存在共同控制時:
首先判斷是否由所有參與方或參與方組合集體控制該安排;
其次再判斷該安排相關活動的決策是否必須經過這些參與方一致同意。
【特別提示】
a.如果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參與方組合能夠集體控制某項安排的,不構成共同控制。即,共同控制合營安排的參與方組合是唯一的。
b.僅享有保護性權利的參與方不享有共同控制。
【內容拓展】合營安排
合營安排:是指一項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參與方共同控制的安排。
合營安排的分類
分類 | 含義 |
1.共同經營 | 是指合營方享有該安排相關資產且承擔該安排相關負債的合營安排 |
2.合營企業 | 是指合營方僅對該安排的凈資產享有權利的合營安排 |
3.(權益法)投資方對被投資單位具有重大影響的權益性投資,即對聯營企業投資;
其中:
重大影響:是指投資方對被投資方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利,但并不能夠控制或者與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這些政策的制定。
實務中,較為常見的重大影響體現為在被投資單位的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中派有代表,通過在被投資單位財務和經營決策制定過程中的發言權實施重大影響。
投資方直接或通過子公司間接擁有被投資單位20%以上但低于50%的表決權股份時,一般認為對被投資單位具有重大影響,除非有明確的證據表明該種情況下不能參與被投資單位的生產經營決策,不形成重大影響。
【特別提示】
在確定能否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時,應當考慮:(2個方面)
①考慮投資方直接或間接持有被投資單位的表決權股份;
②考慮投資方及其他方持有的當期可執行潛在表決權在假定轉換為對被投資單位的股權后產生的影響,如被投資單位發行的當期可轉換的認股權證、股票期權及可轉換公司債券等影響。
注:以上《中級會計實務》考點由東奧名師講義以及東奧教研專家團隊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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