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責任人和代理人_2019年中級會計實務每日攻克一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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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企業向客戶銷售商品涉及其他方參與其中時,企業應當判斷其自身在該交易中的身份是主要責任人還是代理人。
(一)主要責任人VS代理人的判斷及處理原則
企業在將特定商品轉讓給客戶之前控制該商品的 | 該企業為 主要責任人 | 應當按照其自行向客戶提供商品而有權收取的對價總額確認收入 |
企業在特定商品轉讓給客戶之前不控制該商品的 | 該企業為 代理人 | 按照既定的傭金金額或比例計算的金額確認收入,或者按照已收或應收對價總額扣除應支付給提供該特定商品的第三方的價款后的凈額確認收入 |
【提示】這里的特定商品,是指向客戶提供的可明確區分的商品或可明確區分的一攬子商品,如果企業僅僅是在特定商品的法定所有權轉移給客戶之前,暫時性地獲得該特定商品的法定所有權,這并不意味著企業一定控制了該商品。
(二)企業作為主要責任人的情況
1.企業自該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資產控制權后,再轉讓給客戶。這里的商品或其他資產也包括企業向客戶轉讓的未來享有由其他方提供服務的權利。企業應當評估該權利在轉讓給客戶前,企業是否控制該權利。
零售業:出售商品前取得控制權—主要責任人
淘寶:出售商品前沒有取得控制權—代理人
2.企業能夠主導第三方代表本企業向客戶提供服務。當企業承諾向客戶提供服務,并委托第三方(例如分包商、其他服務提供商等)代表企業向客戶提供服務時,如果企業能夠主導該第三方代表本企業向客戶提供服務,則表明企業在相關服務提供給客戶之前能夠控制該相關服務。
3.企業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權后,通過提供重大的服務將該商品與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約定的某組合產出轉讓給客戶。此時,企業承諾提供的特定商品就是合同約定的組合產出。企業只有獲得為生產該特定商品所需要的投入(包括從第三方取得的商品)的控制權,才能將這些投入加工整合為合同約定的組合產出。
4.需要考慮的相關事實和情況
實務中,企業在判斷其在向客戶轉讓特定商品之前是否已經擁有對該商品的控制權時,不應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應當綜合考慮所有相關事實和情況進行判斷,這些事實和情況包括但不僅限于(3個方面):
(1)轉讓商品的主要責任是企業還是第三方。例如客戶認為誰對商品的質量或性能負責、誰負責提供售后服務、誰負責解決客戶投訴等。(驗收風險)
(2)該商品的存貨風險在商品轉讓前后由企業還是第三方承擔。(存貨風險)
(3)所交易商品的價格由企業還是第三方決定。(價格風險)
【提示】需要強調的是,企業在判斷其是主要責任人還是代理人時,應當以該企業在特定商品轉讓給客戶之前是否能夠控制該商品為原則。
上述相關事實和情況僅為支持對控制權的評估,不能取代控制權的評估,也不能凌駕于控制權評估之上,更不是單獨或額外的評估。并且這些事實和情況并無權重之分,其中某一項或幾項也不能被孤立地用于支持某一結論。
——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相關內容選自《東宇基礎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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