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責任人和代理人_2019年中級會計實務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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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總原則
企業作為主要責任人的情況
需要考慮的相關事實和情況
【所屬章節】
第十三章 收入
【知識點】主要責任人和代理人
主要責任人和代理人
(一)總原則
判斷標準 | 收入的確認原則 | |
主要責任人 | 企業在向客戶轉讓商品前能夠控制該商品 | 應當按照有權收取的對價總額確認收入 |
代理人 | 企業在向客戶轉讓商品前不能控制該商品 | 應當按照預期有權收取的傭金或手續費的金額確認收入【應當按照已收或應收對價總額扣除應支付給其他相關方的價款后的凈額,或者按照既定的傭金金額或比例等確定】 |
(二)企業作為主要責任人的情況
當存在第三方參與企業向客戶提供商品時,企業向客戶轉讓特定商品之前能夠控制該商品,從而應當作為主要責任人的情形包括:
1.企業自該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資產控制權后,再轉讓給客戶;
2.企業能夠主導該第三方代表本企業向客戶提供服務,說明企業在相關服務提供給客戶之前能夠控制該相關服務;3.企業自該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權后,通過提供重大的服務將該商品與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約定的某組合產出轉讓給客戶。此時,企業承諾提供的特定商品就是合同約定的組合產出,企業只有獲得為生產該組合產出所需要的投入的控制權,然后才能夠將這些投入加工整合為合同約定的組合產出。
(三)需要考慮的相關事實和情況
企業在判斷其在向客戶轉讓特定商品之前是否已經擁有對該商品的控制權時,不應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應當綜合考慮所有相關事實和情況進行判斷,這些事實和情況包括:
1.企業承擔向客戶轉讓商品的主要責任。(誰對質量或性能負責、誰提供售后服務、誰解決客戶投訴)
2.企業在轉讓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擔了該商品的存貨風險。(存貨跌價、附有銷售退回條款的銷售)
3.企業有權自主決定所交易商品的價格。
4.其他相關事實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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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張敬富老師《中級會計實務》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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