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取得成本_2019年中級會計實務必備知識點
中級會計的學習中最大的敵人就是自己。不要在意別人的目光,更不要被自己的懶惰打敗。小編今天已更新中級會計考試相關知識點,快抓緊時間學習吧!
【內容導航】
合同取得成本
【所屬章節】
第十三章 收入
【知識點】合同取得成本
合同取得成本
1.企業為取得合同發生的增量成本預期能夠收回的,應當作為合同取得成本確認為一項資產。
其中:
增量成本:是指企業不取得合同就不會發生的成本,例如銷售傭金等。
2.財務報表的列示要求
滿足上述條件確認為資產的合同取得成本:
(1)初始確認時攤銷期限不超過一年或一個正常營業周期的,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為其他流動資產;
(2)初始確認時攤銷期限在一年或一個正常營業周期以上的,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為其他非流動資產。
3.為簡化實務操作,該資產攤銷期限不超過一年的,可以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企業采用該簡化處理方法的,應當對所有類似合同一致采用。
4.企業為取得合同發生的、除預期能夠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例如,無論是否取得合同均會發生的差旅費,投標費、為準備投標資料發生的相關費用等,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除非這些支出明確由客戶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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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張敬富老師《中級會計實務》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