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薪酬的確認和計量_2019年中級會計實務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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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短期薪酬
離職后福利
辭退福利
其他長期職工福利
【所屬章節】
第十章 職工薪酬及借款費用
【知識點】職工薪酬的確認和計量
職工薪酬的確認和計量
(一)短期薪酬
總體原則:企業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將實際發生的短期薪酬確認為負債,并計入當期損益,其他會計準則要求或允許計入資產成本的除外。(區分受益對象:計入損益或成本)
1.貨幣性短期薪酬的確認和計量(先計提、后支付:工資、三險一金、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不包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屬于離職后福利)
2.非貨幣性福利的確認和計量(自產產品或外購產品)
(1)企業向職工提供非貨幣性福利的,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不能可靠取得的,可以采用成本計量。
(2)企業向職工提供的非貨幣性福利,應當分別情況處理:
①以自產產品或外購商品發放給職工作為福利
a.企業以其生產的產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提供給職工的,應當按照該產品的公允價值和相關稅費,計量應計入成本費用的職工薪酬金額,相關收入的確認、銷售成本的結轉和相關稅費的處理,與正常商品銷售相同。
b.以外購商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提供給職工的,應當按照該商品的公允價值和相關稅費計入成本費用。
②將擁有的房屋等資產無償提供給職工使用或租賃住房等資產供職工無償使用
a.企業將擁有的房屋等資產無償提供給職工使用的,應當根據受益對象,將住房每期的公允價值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同時確認應付職工薪酬。公允價值無法可靠取得的,可以按照成本計量。(代價是折舊)
b.企業將租賃住房等資產供職工無償使用的,應當根據受益對象,將每期應付的租金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并確認應付職工薪酬。(代價是租金)
③向職工提供企業支付了補貼的商品或服務
企業有時以低于企業取得資產或服務成本的價格向職工提供資產或服務,比如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向職工出售住房、以低于企業支付的價格向職工提供醫療保健服務。
以提供包含補貼的住房為例,企業在出售住房等資產時,應當將此類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內部售價之間的差額(即相當于企業補貼的金額)分別情況處理:
a.如果出售住房的合同或協議中規定了職工在購得住房后至少應當提供服務的年限,且如果職工提前離開則應退回部分差價,企業應當將該項差額作為長期待攤費用處理,并在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服務年限內平均攤銷,根據受益對象分別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
b.如果出售住房的合同或協議中未規定職工在購得住房后必須服務的年限,企業應當將該項差額直接計入出售住房當期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
3.短期帶薪缺勤的確認和計量
帶薪缺勤應當分為累積帶薪缺勤和非累積帶薪缺勤兩類。
(1)累積帶薪缺勤
①累積帶薪缺勤:是指帶薪權利可以結轉下期的帶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帶薪缺勤權利可以在未來期間使用。
②確認原則
企業應當在職工提供了服務(★★)從而增加了其未來享有的(★★)帶薪缺勤權利時,確認與累積帶薪缺勤相關的職工薪酬,并以累積未行使權利而增加的預期支付金額計量。
(2)非累積帶薪缺勤
①非累積帶薪缺勤:是指帶薪權利不能結轉下期的帶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帶薪缺勤權利將予以取消,并且職工離開企業時也無權獲得現金支付。
我國企業職工休婚假、產假、喪假、探親假、病假期間的工資通常屬于非累積帶薪缺勤。
②確認原則
a.企業應當在職工實際發生缺勤的會計期間確認與非累積帶薪缺勤相關的職工薪酬。(★★)
b.通常情況下,與非累積帶薪缺勤相關的職工薪酬已經包括在企業每期向職工發放的工資等薪酬中,因此,不必作額外的賬務處理。
4.短期利潤分享計劃的確認和計量
短期利潤分享計劃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企業應當確認相關的應付職工薪酬,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相關資產成本:
(1)企業因過去事項導致現在具有支付職工薪酬的法定義務或推定義務;
(2)因利潤分享計劃所產生的應付職工薪酬義務能夠可靠估計。
其中:
屬于以下三種情形之一的,視為義務金額能夠可靠估計:
①在財務報告批準報出之前企業已確定應支付的薪酬金額;
②該利潤分享計劃的正式條款中包括確定薪酬金額的方式;
③過去的慣例為企業確定推定義務金額提供了明顯證據。
(二)離職后福利
1.離職后福利包括退休福利(如養老金和一次性的退休支付)及其他離職后福利(如離職后人壽保險和離職后醫療保障)。
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承擔的風險和義務情況,將離職后福利計劃分類為設定提存計劃和設定受益計劃兩種類型。
2.設定提存計劃的確認和計量(精算風險和投資風險由職工負擔)
(1)設定提存計劃:是指企業向單獨主體(如:獨立的基金)繳存固定費用后,企業不再承擔進一步支付義務的離職后福利計劃。(如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等)
(2)確認原則
①企業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將根據設定提存計劃計算的應繳存金額確認為負債,并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
②設定提存計劃的會計處理比較簡單,因為企業在每一期間的義務取決于該期間將要提存的金額。因此,在計量義務或費用時不需要精算假設,通常也不存在精算利得或損失。
3.設定受益計劃的確認和計量
(三)辭退福利
1.辭退福利:是指企業在職工勞動合同到期之前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或者為鼓勵職工自愿接受裁減而給予職工的補償。
2.辭退福利包括3方面的內容:
(1)在職工勞動合同尚未到期前,不論職工本人是否愿意,企業決定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而給予的補償;
(2)在職工勞動合同尚未到期前,為鼓勵職工自愿接受裁減而給予的補償,職工有權利選擇繼續在職或接受補償離職。
(3)辭退福利還包括當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動時,對辭退的管理層人員進行補償的情況。
3.內部退休計劃的相關內容
職工雖然沒有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但未來不再為企業提供服務,不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企業承諾提供實質上具有辭退福利性質的經濟補償,比照辭退福利處理。(內退:正式退休前,辭職福利、正式退休后,離職后福利)
實施職工內部退休計劃的,企業應當比照辭退福利處理。在內退計劃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規定的確認條件時,企業應當按照內退計劃規定,將自職工停止提供服務日至正常退休日期間、企業擬支付的內退職工工資和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等,確認為應付職工薪酬,一次性計入當期損益,不能在職工內退后各期分期確認因支付內退職工工資和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等產生的義務。
4.確認原則
企業向職工提供辭退福利的,應當在以下兩者孰早日確認辭退福利產生的職工薪酬負債,并計入當期損益:
(1)企業不能單方面撤回因解除勞動關系計劃或裁減建議所提供的辭退福利時;
(2)企業確認涉及支付辭退福利的重組相關的成本或費用時。
5.同時存在下列情況時,表明企業承擔了重組義務:
(1)有詳細、正式的重組計劃,包括重組涉及的業務、主要地點、需要補償的員工人數及其崗位性質、預計重組支出、計劃實施時間等;
(2)該重組計劃已對外公告。
6.辭退福利的計量原則
(1)對于職工沒有選擇權的辭退計劃,應當根據計劃條款規定擬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數量、每一職位的辭退補償等確認職工薪酬負債。
(2)對于自愿接受裁減建議的辭退計劃,因接受裁減的職工數量不確定,企業應當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規定,預計將會接受裁減建議的職工數量,根據預計的職工數量和每一職位的辭退補償等確認職工薪酬負債。
7.辭退福利需要注意的其他事項
(1)對于辭退福利預期在其確認的年度報告期間期末后12個月內完全支付的,應當適用短期薪酬的相關規定。
(2)對于辭退福利預期在年度報告期間期末后12個月內不能完全支付的辭退福利,企業應當適用其他長期職工福利的相關規定。
即實質性辭退工作在一年內實施完畢但補償款項超過一年支付的辭退計劃,企業應當選擇恰當的折現率,以折現后的金額計量應計入當期損益的辭退福利金額。
(3)企業在確定提供的經濟補償是否為辭退福利時,應當區分辭退福利和正常退休養老金。辭退福利是在職工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前,企業根據法律與職工本人或職工代表(如工會)簽訂的協議,或者基于商業慣例,承諾當其提前終止對職工的雇傭關系時支付的補償,引發補償的事項是辭退。
(四)其他長期職工福利
1.其他長期職工福利:指除短期薪酬、離職后福利和辭退福利以外的其他所有職工福利。
2.其他長期職工福利包括以下各項(假設預計在職工提供相關服務的年度報告期末以后12個月內不會全部結算):
(1)長期帶薪缺勤,如其他長期服務福利、長期殘疾福利、長期利潤分享計劃和長期獎金計劃;
(2)遞延酬勞等。
3.長期殘疾福利水平
(1)取決于職工提供服務期間長短的,企業應在職工提供服務的期間確認應付長期殘疾福利義務,計量時應當考慮長期殘疾福利支付的可能性和預期支付的期限;
(2)與職工提供服務期間長短無關的,企業應當在導致職工長期殘疾的事件發生的當期確認應付長期殘疾福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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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張敬富老師《中級會計實務》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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