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轉移概述_2019年中級會計實務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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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金融資產轉移的情形
所轉移金融資產的風險和報酬轉移情況
【所屬章節】
第九章 金融工具
【知識點】金融資產轉移概述
金融資產轉移概述
(一)金融資產轉移的情形
1.含義
金融資產(含單項或一組類似金融資產)轉移:是指企業(轉出方)將金融資產(或其現金流量)讓與或交付給該金融資產發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轉入方)。
2.金融資產轉移的情形
(1)企業將收取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合同權利轉移給其他方。【票據背書轉讓、商業票據貼現等】
(2)企業保留了收取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合同權利,但承擔了將收取的該現金流量支付給一個或多個最終收款方的合同義務。【俗稱:“過手安排”】(資產證券化業務:轉出方在出售金融資產后,會繼續作為收款服務方或收款代理人)
(二)所轉移金融資產的風險和報酬轉移情況
1.基本處理原則
情形 | 確認結果 | |
①轉移了金融資產上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 | 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確認新資產/負債) | |
②既沒有轉移也沒有保留金融資產上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 | a.未保留對金融資產的控制 | |
b.保留了對金融資產的控制 | 按照繼續涉入被轉移金融資產的程度確認有關資產,并相應確認相關負債。 | |
③保留了金融資產上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 | 繼續確認該金融資產,并將收到的對價確認為相關負債 |
2.企業轉移了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的常見情形
(1)企業無條件出售金融資產。
(2)企業出售金融資產,同時約定按回購日該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回購。
(3)企業出售金融資產,同時與轉入方簽訂看跌期權合同(即轉入方有權將該金融資產返售給企業)或看漲期權合同(即轉出方有權回購該金融資產),且根據合同條款判斷,該看跌期權或看漲期權為一項重大價外期權(即期權合約的條款設計,使得金融資產的轉入方或轉出方極小可能會行權)。
3.企業保留了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的常見情形
(1)企業出售金融資產并與轉入方簽訂回購協議,協議規定企業將回購原被轉移金融資產,或者將于回購的金融資產與售出的金融資產相同或實質上相同、回購價格固定或原售價加上回報。
(2)企業融出證券或進行證券出借。
(3)企業出售金融資產并附有將市場風險敞口轉回給企業的總回報互換。
(4)企業出售短期應收款項或信貸資產,并且全額補償轉入方可能因被轉移金融資產發生的信用損失。
(5)企業出售金融資產,同時與轉入方簽訂看跌期權合同或看漲期權合同,且根據合同條款判斷,該看跌期權或看漲期權為一項重大價內期權(即期權合約的條款設計,使得金融資產的轉入方或轉出方很可能會行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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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張敬富老師《中級會計實務》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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