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的分類2_2019年中級會計實務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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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金融資產的分類
【所屬章節】
第九章 金融工具
【知識點】金融資產的分類
金融資產的分類
不同金融資產之間的重分類
1.企業改變其管理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時,應當按照規定對所有受影響的相關金融資產進行重分類。(不鼓勵)
2.如果企業管理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沒有發生變更,不允許重分類。
3.企業對金融資產進行重分類,應當自重分類日起采用未來適用法進行相關會計處理,不得對以前已經確認的利得、損失(包括減值損失或利得)或利息進行追溯調整。
其中:
重分類日:是指導致企業對金融資產進行重分類的業務模式發生變更后的首個報告期間的第一天。例如:
甲上市公司決定于2×17年3月22日改變某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則重分類日為2×17年4月1日(即下一個季度會計期間的期初);
乙上市公司決定于2×17年10月15日改變某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則重分類日為2×18年1月1日。
4.企業業務模式的變更必須在重分類日之前生效。
5.如果金融資產條款發生變更導致金融資產終止確認的,不屬于重分類,企業應當終止確認原金融資產,同時按照變更后的條款確認一項新金融資產。
6.以下情形不屬于業務模式變更:(不能重分類)
(1)企業持有特定金融資產的意圖改變。企業即使在市場狀況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下改變對特定資產的持有意圖,也不屬于業務模式變更。
(2)金融資產特定市場暫時性消失從而暫時影響金融資產出售。
(3)金融資產在企業具有不同業務模式的各部門之間轉移。
7.金融資產(即非衍生債權資產)可以在以攤余成本計量【攤】、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綜(債)】和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損(債)】的金融資產之間進行重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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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張敬富老師《中級會計實務》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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