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級會計實務》預習知識點:提供勞務收入的處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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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授予客戶獎勵積分的處理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中級會計實務》科目第十四章收入
【知識點】:授予客戶獎勵積分的處理
第二節 提供勞務收入的確認和計量
一、授予客戶獎勵積分的處理
(一)在銷售產品或提供勞務的同時授予客戶獎勵積分的,應當將銷售取得的貨款或應收貨款在本次商品銷售或勞務提供產生的收入與獎勵積分的公允價值之間進行分配,將取得的貨款或應收貨款扣除獎勵積分公允價值的部分確認為收入,獎勵積分的公允價值確認為遞延收益。
(二)在客戶兌換獎勵積分或失效時,授予企業應將原計入遞延收益的與所兌換積分或失效相關的部分確認為收入。被兌換部分確認為收入的金額應當以被兌換用于換取獎勵的積分數額占預期將兌換用于換取獎勵的積分總數的比例為基礎計算確定。
【提示1】獎勵積分業務、政府補助業務和包括在商品售價內可區分的售后服務費業務等通過“遞延收益”科目核算。
【提示2】在確認獎勵積分公允價值時,有兩種方法,一種是相對公允價值比例法,另一種是剩余價值比例法。如果題目給定的是每個獎勵積分兌換商品的價值,則按照相對公允價值比例法進行會計處理。如果題目給定的是每個獎勵積分的公允價值,如每一獎勵積分的公允價值為0.01元,則按照剩余價值法進行會計處理,即先確定總的獎勵積分的公允價值,然后確認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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