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級會計實務》高頻考點:將債務轉為資本
[小編“娜寫年華”]本篇為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之《中級會計實務》第十二章“債務重組”第二節高頻考點精講:債務重組的會計處理,本節內容主要介紹將債務轉為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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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情分析】
考頻:★
2010年單選
【本節目錄】
1.將債務轉為資本
【高頻考點】:將債務轉為資本
將債務轉為資本,應分別以下情況處理:
(1)債務人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應當在滿足金融負債終止確認條件時,終止確認重組債務,并將債權人放棄債權而享有股份的面值總額確認為股本;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與股本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股本溢價計入資本公積。重組債務賬面價值超過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利得計入當期營業外收入。
(2)債務人為其他企業時,應當在滿足金融負債終止確認條件時,終止確認重組債務,并將債權人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份額確認為實收資本;股權的公允價值與實收資本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資本溢價計入資本公積。重組債務賬面價值超過股權的公允價值的差額,再為債務重組利得計入當期營業外收入。
(3)債權人應當在滿足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條件時,終止確認重組債權,并將因放棄債權而享有股份的公允價值確認為對債務人的投資,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股份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債權人已對債權計提減值準備的,應當先將該差額沖減減值準備,減值準備不足以沖減的部分,作為債務重組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發生的相關稅費,分別按照長期股權投資或者金融工具確認計量的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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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娜寫年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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