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確定會計政策變更對列報前期影響數不切實可行的,應當從可追溯調整的最早期間期初開始應用變更后的會計政策。在當期期初確定會計政策變更對以前各期累積影響數不切實可行的,應當采用未來適用法處理。
(1) 不切實可行的判斷。
不切實可行,是指企業在作出所有合理努力后仍然無法采用某項規定。即,企業在采取所有合理的方法后,仍然不能獲得采用某項規定所必需的相關信息,而導致無法采用該項規定,則該項規定在此時是不切實可行的。
對于以下特定前期,對某項會計政策變更應用追溯調整法或進行追溯重述以更正一項前期差錯是不切實可行的:
① 應用追溯調整法或追溯重述法的累積影響數不能確定。
② 應用追溯調整法或追溯重述法要求對管理層在該期當時的意圖作出假定。
③ 應用追溯調整法或追溯重述法要求對有關金額進行重新估計,并且不可能將提供有關交易發生時存在狀況的證據(例如,有關金額確認、計量或披露日期存在事實的證據,以及在受變更影響的當期和未來期間確認會計估計變更的影響的證據)和該期間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時能夠取得的信息這兩類信息與其他信息客觀地加以區分。
在某些情況下,調整一個或者多個前期比較信息以獲得與當期會計信息的可比性是不切實可行的。例如,企業因賬簿、憑證超過法定保存期限而銷毀,或因不可抗力而毀壞、遺失,如火災、水災等,或因人為因素,如盜竊、故意毀壞等,可能使當期期初確定會計政策變更對以前各期累積影響數無法計算,即不切實可行,此時,會計政策變更應當采用未來適用法進行處理。
(2) 未來適用法。
未來適用法,是指將變更后的會計政策應用于變更日及以后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或者在會計估計變更當期和未來期間確認會計估計變更影響數的方法。
在未來適用法下,不需要計算會計政策變更產生的累積影響數,也無須重編以前年度的財務報表。對于企業會計賬簿記錄及財務報表上反映的金額,在變更之日仍保留原有的金額,不因會計政策變更而改變以前年度的既定結果,在現有金額的基礎上再按新的會計政策進行核算。企業如果因賬簿、憑證超過法定保存期限而銷毀,或因不可抗力而毀壞、遺失,如火災、水災等,或因人為因素,如盜竊、故意毀壞等,也可能使會計政策變更的累積影響數無法計算。在這種情況下,會計政策變更可以采用未來適用法進行處理。
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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