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中級會計實務》高頻考點:收入的確認和計量
【小編"紀念"】本篇和大家分享的是《中級會計實務》中的高頻考點:收入的確認和計量。
【考情分析】
考頻:★
2010年單選
收入的確認和計量
一、銷售商品收入的確認
銷售商品收入只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才能加以確認:
(一)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二)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
如果商品售出后,企業仍對商品可以實施有效控制(例如具有融資性質的售后回購),則企業不應確認銷售商品收入。但如果企業僅保留與所有權無關的繼續管理權(如房地產公司銷售商品房時保留的物業管理權),不影響收入的確認。
(三)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四)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五)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根據收入和費用配比原則,與同一項銷售有關的收入和成本應在同一會計期間予以確認。成本不能可靠計量,相關的收入也不能確認。如已收到價款,收到的價款應確認為一項負債。
二、銷售商品收入的計量
(一)托收承付方式銷售商品的處理
托收承付,是指企業根據合同發貨后,委托銀行向異地付款單位收取款項,由購貨方向銀行承諾付款的銷售方式。在這種銷售方式下,企業通常應在發出商品且辦妥托收手續時確認收入。如果商品已經發出且辦妥托收手續,但由于各種原因與發出商品所有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沒有轉移的,企業不應確認收入。
(二)預收款銷售商品的處理
采用預收款方式銷售商品的,應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在此之前預收的貨款應確認為負債。
(三)委托代銷商品的處理
1.視同買斷代銷方式
(1)在符合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時,委托方應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2)但若協議表明,將來受托方沒有將商品售出時可以將商品退回給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銷商品出現虧損時可以要求委托方補償,那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時不確認收入,委托方應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2.支付手續費方式
(1)委托方于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委托方發出商品時通過“發出商品”科目核算。
(2)受托方收到受托代銷的商品,按約定的價格,借記“受托代銷商品”科目,貸記“受托代銷商品款”科目。
(四)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銷售的處理
售出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的,在購買方接受交貨以及安裝和檢驗完畢前,銷售方通常不應確認收入。如果安裝程序比較簡單或檢驗是為了最終確定合同或協議價格而必須進行的程序,銷售方可以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五)訂貨銷售的處理
對于訂貨銷售,應在發出商品并符合收入確認條件時確認收入,在此之前預收的貨款應確認為負債。
(六)以舊換新銷售的處理
采用以舊換新方式銷售商品的,銷售的商品應當按照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確認收入,回收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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