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租入固定資產
1.融資租賃固定資產
(1)融資租賃的定義
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其所有權最終可能轉移,也可能不轉移。
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要求,承租人應增加固定資產。
融資租賃根據《租賃》準則的規定,風險和報酬的轉移具體有五個標準(符合其中之一即可判斷為融資租賃):
①在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
②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所訂立的購買價預計將遠低于(≤25%)行使選擇權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在租賃開始時,能夠合理推斷承租人將來一定會購買該資產。
③租賃期占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壽命的大部分(≥75%);
④承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幾乎相當于(≥90%)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
⑤租賃資產性質比較特殊,如果不做較大的修整,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2)融資租入的會計處理(與超過信用期分期購入固定資產的處理思路一致)
掌握三個問題:
①固定資產入賬價值的確定(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與租賃資產公允價值的較低者);
②未確認融資費用的分攤(按實際利率法攤銷);
③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如何計提折舊;
注意:融資租賃中承租人的初始直接費用也應計入融資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具體處理參見本課程第十一章的講解。
2.經營租入固定資產
要點:承租人不作為固定資產入賬,可備查登記。
四、其他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
1.投資者投入固定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確定,但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
2.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的成本,應當分別按照本書有關章節的規定確定。
五、存在棄置費用的固定資產
棄置費用通常是指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國際公約等規定,企業承擔的環境保護和生態恢復等義務所確定的支出。是針對特殊行業的特定固定資產而言的。
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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