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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本知識點屬于《中級會計實務》第八章資產減值的第三節資產組的認定及減值的處理的內容
本知識點內容導航:資產組的可收回金額應當按照該資產組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與其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間較高者確定
正文:資產組可收回金額和賬面價值的確定
資產組的可收回金額應當按照該資產組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與其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間較高者確定。
資產組賬面價值的確定基礎應當與其可收回金額的確定方式相一致。資產組的賬面價值包括可直接歸屬于資產組與可以合理和一致地分攤至資產組的資產賬面價值,通常不應當包括已確認負債的賬面價值,但如不考慮該負債金額就無法確認資產組可收回金額的除外。這是因為估計資產組可收回金額時,即不包括與該資產組的資產無關的現金流量,也不包括與已在財務報表中確認的負債有關的現金流量。
資產組在處置時如要求購買者承擔一項負債(如環境恢復負債等)、該負債金額已經確認并計入相關資產賬面價值,而且企業只能取得包括上述資產和負債在內的單一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的,為了比較資產組的賬面價值和可收回金額,在確定資產組的賬面價值及其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時,應當將已確認的負債金額從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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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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