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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本知識點屬于《中級會計實務》第八章資產減值的第二節資產可回收金額的計量和減值損失的確定的內容
本知識點內容導航:企業在對資產進行減值測試并計算確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后,如果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應當將資產的賬面價值減記至可收回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計提相應的資產減值準備
正文:資產減值損失的確認及其賬務處理
(一) 資產減值損失的確定
企業在對資產進行減值測試并計算確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后,如果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應當將資產的賬面價值減記至可收回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計提相應的資產減值準備。資產的賬面價值是指資產成本扣減累計折舊(或累計攤銷)和累計減值準備后的金額。
資產減值損失確認后,減值資產的折舊或者攤銷費用應當在未來期間作相應調整,以使該資產在剩余使用壽命內,系統地分攤調整后的資產賬面價值(扣除預計凈殘值)。比如,固定資產計提了減值準備后,固定資產賬面價值為抵減了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后的金額,因此,在以后會計期間對該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時,應當以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扣除預計凈殘值)為基礎計提每期的折舊額。
資產減值準則規定,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后會計期間不得轉回。資產報廢、出售、對外投資、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方式換出、通過債務重組抵償債務等符合資產終止確認條件的,企業應當將相關資產減值準備予以轉銷。
(二) 資產減值損失的賬務處理
企業應當設置“資產減值損失”科目,核算企業計提各項資產減值準備所形成的損失。對于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商譽、長期股權投資等資產發生減值的,企業應當按照所確認的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差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商譽減值準備”、“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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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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