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經濟法》恒考點講解及練習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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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會組成
(1)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5~19人。
(2)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
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3)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4)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2.董事會職權
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3.董事會會議
(1)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2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2)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10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3)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4.召集、主持
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1名董事履行職務。
5.議事規則
(1)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1/2)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1/2)通過。
(2)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3)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4)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5)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判斷題】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履行董事職務。(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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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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