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經濟法》恒考點講解及練習題:公司設立中的民事責任
想要離夢想的距離就更近一點,每天就要多努力一點!為方便大家理解記憶,東奧會計在線整理了中級會計考試經濟法恒考點【公司設立中的民事責任】的講解及相關習題,趕緊來看看吧!
1.合同責任
(1)以發起人名義訂立合同
發起人為設立公司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合同相對人請求該發起人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以設立中的公司名義訂立合同
發起人以設立中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證據證明發起人利用設立中公司的名義為自己的利益與相對人簽訂合同,公司以此為由主張不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相對人為善意的除外。
2.公司因故未設立而產生的債務責任
(1)對外
公司因故未成立,債權人請求全體或者部分發起人對設立公司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對內
①部分發起人依照前述規定承擔責任后,請求其他發起人分擔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其他發起人按照約定的責任承擔比例分擔責任;沒有約定責任承擔比例的,按照約定的出資比例分擔責任;沒有約定出資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額分擔責任。(約定→出資比例→平均)
②因部分發起人的過錯導致公司未成立,其他發起人主張其承擔設立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過錯情況,確定過錯一方的責任范圍。
3.侵權責任
(1)對外
發起人因履行公司設立職責造成他人損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請求公司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請求全體發起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對內
公司或者無過錯的發起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有過錯的發起人追償。
【單項選擇題】
在乙公司設立過程中,出資人甲以乙公司的名義與他人簽訂一份房屋租賃合同,所租房屋供籌建乙公司之用。乙公司成立后,將該房屋作為公司辦公用房,但始終未確認該房屋租賃合同。下列關于房屋租賃合同責任承擔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
A.乙公司承擔
B.甲、乙公司連帶承擔
C.甲承擔
D.先由甲承擔,乙公司承擔補充責任
● ● ●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甲以乙公司的名義訂立合同,所租房屋供乙公司使用,應由乙公司承擔合同責任,與乙公司是否確認無關。
堅持就是勝利!大家要認真學習,踏實備考,爭取早日通過中級會計考試,取得中級會計師資格證!
(本文是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轉載請注明來自東奧會計在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