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經濟法》恒考點講解及練習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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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1)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未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時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2)出賣人根據合同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并交付給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標的物需要運輸的(標的物由出賣人負責辦理托運,承運人系獨立于買賣合同當事人之外的運輸業者),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4)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據法律規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5)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在合同成立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已經毀損、滅失卻未告知買受人,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6)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7)當事人對風險負擔沒有約定,標的物為種類物,出賣人未以裝運單據、加蓋標記、通知買受人等可識別的方式清楚地將標的物特定于買賣合同,買受人主張不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8)因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9)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多項選擇題】
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情形中,買受人應承擔標的物損毀、滅失風險的有( )。
A.標的物已運抵交付地點,買受人因標的物質量不合格而拒絕接受
B.買受人已受領標的物,但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標的物的單證
C.出賣人按照約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約定時間已過,買受人未前往提貨
D.因買受人下落不明,出賣人無法向其交付標的物而將標的物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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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B,C,D
【答案解析】選項A:因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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