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因欺詐發行給投資者造成損失_2024年中級會計經濟法每日一練
備考靠的從來不是豪言壯語,而是踏踏實實的努力。真正去堅持一件事吧,時間在看的。中級會計《經濟法》每日一練更新,腳長在自己身上,往前走就對了。
【多項選擇題】
根據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發行人因欺詐發行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特定主體可以委托投資者保護機構,就賠償事宜與受到損失的投資者達成協議,予以先行賠付。該特定主體有( )。
A.發行人的控股股東
B.相關的證券公司
C.發行人的實際控制人
D.證券交易所
【正確答案】A,B,C
【答案解析】發行人因欺詐發行、虛假陳述或者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發行人的控股股東(選項A)、實際控制人(選項C)、相關的證券公司(選項B)可以委托投資者保護機構,就賠償事宜與受到損失的投資者達成協議,予以先行賠付。
【相關知識點】
適用于《證券法》的證券
(1)我國《證券法》適用于在中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存托憑證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行為;
(2)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適用《證券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3)資產支持證券、資產管理產品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證券法》的原則規定。
(4)認股權證、期貨、期權等衍生產品不適用《證券法》,其交易及相關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2023年新增)
(5)《證券法》主要是對境內股票、公司債券的發行與交易進行調整。但是,《證券法》實行有條件的域外管轄,在中國境外的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擾亂中國境內市場秩序,損害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依照《證券法》有關規定處理并追究法律責任。(2023年新增)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練習題內容出自東奧教研團隊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