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的持票人_2024年中級會計經濟法每日一練
邁出第一步,便是成功。中級會計《經濟法》每日一練更新,追求卓越,成就自我。每一天都是新的開始。
【多項選擇題】
甲公司為支付貨款,簽發了一張以同城的乙銀行為付款人、以丙公司為收款人的轉賬支票。丙公司在出票日之后的第14天向乙銀行提示付款。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2021年)
A.乙銀行可以拒絕付款
B.甲公司在乙銀行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額的,乙銀行應當足額付款
C.甲公司應當對丙公司承擔票據責任
D.乙銀行拒絕付款的,丙公司無權對甲公司進行追索
【正確答案】A,C
【答案解析】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甲公司)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
【相關知識點】
1、支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2、絕對記載事項
(1)出票行為的絕對記載事項包括:表明“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簽章。絕對記載事項沒有記載的,支票無效。
(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屬于支票的絕對記載事項,如果出票人記載了付款人支付票據金額的條件,該支票無效。
(3)票據金額、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
(4)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
(5)票據金額必須是確定的金額,如果票據上記載的金額是不確定的(如100萬元以下),票據無效。
(6)支票的金額和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的,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2018年簡答題、2023年綜合題)
(7)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記載自己為收款人。
(8)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其預留銀行的簽章。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練習題內容出自東奧教研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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