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行使撤銷權_2024年中級會計經濟法每日一練
你無需與他人較量,只需給自己一個交代。中級會計《經濟法》每日一練更新,美好不輕易得,成功非豪言,而是腳踏實地。
【多項選擇題】
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關于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表述中,不正確的有( )。
A.應以債務人的名義
B.應以債務人為被告
C.應向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D.所支付的合理律師代理費應由債務人承擔
【正確答案】A,B,C
【答案解析】(1)選項A: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是以債權人自己的名義。(2)選項B:債權人在提起撤銷權訴訟時,應當以債務人和債務人的相對人為共同被告。(3)選項C:債權人在提起撤銷權訴訟時,由債務人或者相對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是依法應當適用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相關知識點】
可以撤銷的行為
(1)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2)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練習題內容出自東奧教研團隊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