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業債務的清償_2024年中級會計經濟法每日一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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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項選擇題】
張三是A普通合伙企業(簡稱“A企業”)的合伙人,因個人原因欠B公司股東李四10萬元到期債務無力清償。恰巧,李四欠A企業15萬元到期債務無力清償,而A企業欠B公司貨款20萬元到期無力清償。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有關上述債務的清償,下列說法不正確的有( ?。?。
A.李四有權代位行使張三在A企業中的權利
B.李四有權向A企業主張抵銷10萬元,僅償還A企業5萬元
C.B公司有權要求A企業一并清償30萬元
D.B公司有權要求張三對A企業所欠貨款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正確答案】A,B,C
【答案解析】(1)選項AB: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2)選項C:張三欠李四的10萬元,屬于張三私人債權債務關系,不能由A企業替張三承擔;(3)選項D: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相關知識點】
1、普通債務
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特定債務
(1)對外
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2)對內
合伙人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合伙企業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后,該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建立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練習題內容出自東奧教研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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