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期債權_2024年中級會計經濟法每日一練
沒有誰能擊垮你,除非你自甘墮落。中級會計《經濟法》每日一練更新,比你差的人沒放棄,比你好的人仍在努力!
【多項選擇題】
乙欠甲20萬元借款,期滿未還。同時,丙欠乙的20萬元借款也已到期,乙曾向丙發出催收通知書。已知:乙、丙之間約定,若因合同履行發生爭議,向乙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錯誤的有( )。
A.甲對丙不享有債權,根據合同的相對性,甲不能起訴丙
B.乙曾向丙發出債務催收通知書,故甲不能行使代位權
C.甲應以乙為被告、丙為第三人提起代位權訴訟
D.甲應當在乙住所地法院起訴丙
【正確答案】A,B,C,D
【答案解析】(1)選項A:因債務人乙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影響債權人甲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甲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代位行使對丙的債權。(2)選項B:判斷債務人是否“怠于行使”的標準是“不以訴訟或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故發出催收通知書,仍構成懈怠。(3)選項C: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是被告,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4)選項D:代位權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丙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練習題內容出自東奧教研團隊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