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責任_2021年中級會計經濟法每日一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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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
【單選題】
2020年3月,甲、乙、丙、丁成立一個有限合伙企業,甲為普通合伙人,乙、丙、丁為有限合伙人。2020年11月該有限合伙企業欠銀行30萬元,2020年12月丙轉為普通合伙人,直至2021年1月合伙企業被宣告破產仍未償還。有關甲、乙、丙、丁對該30萬元銀行債務的責任承擔,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乙、丁應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30萬元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甲、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B.乙、丙、丁應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30萬元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甲承擔無限責任
C.乙、丁應以其實繳的出資額為限對30萬元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甲、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D.乙、丙、丁應以實繳的出資額為限對30萬元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甲承擔無限責任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1)有限合伙人(乙、丁)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而非實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2)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在本題中,丙由有限合伙人轉為普通合伙人,對其轉變性質前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應與普通合伙人甲一起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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