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_2019年中級經濟法每日一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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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項選擇題】
甲、乙、丙設立一普通合伙企業,2018年8月,該合伙企業欠A公司貸款36萬元,同年10月,丙經甲、乙同意退伙,依約承擔了15萬元的合伙債務。2018年2月,丁經甲、乙同意入伙,并約定丁對入伙前該合伙企業所欠債務不承擔責任。對該合伙企業欠A公司的債務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有( )。
A.甲
B.乙
C.丙
D.丁
【正確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1)甲、乙是現任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2)丙是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對基于退伙前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不論其退伙時是否對內承擔了該筆合伙債務;(3)丁是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入伙協議的約定僅有內部效力,對合伙企業的債權人不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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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練習題內容出自東奧教研專家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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