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開臨時股東會_2019年中級會計經濟法每日一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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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項選擇題】
甲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為120萬元,股東人數為9人,董事會成員5人,監事會成員為5人。股東一次繳清出資,該公司章程對股東表決權行使事項未作特別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該公司出現的下列情形中,屬于應當召開臨時股東會的有( )。
A.出資20萬元的某股東提議召開
B.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到40萬元
C.2名董事提議召開
D.2名監事提議召開
【正確答案】 A,C
【答案解析】
(1)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本題中,公司章程未對股東表決權行使事項作出特別規定,應按出資比例確定股東表決權。(2)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選項A中,該股東表決權已達公司全部表決權的1/6;在選項C中,提議董事人數已經超過1/3;在選項D中,2名監事不能直接代表監事會,無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3)選項B:股份有限公司(本題是“有限責任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應當及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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