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每日一練:擔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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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項選擇題】
甲公司于2008年7月依法成立,現有數名推薦的董事人選。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人員中,不能擔任公司董事的有( )。
A.王某,因擔任企業負責人犯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01年6月被判處3年有期徒刑,2004年刑滿釋放
B.張某,與他人共同投資設立一家有限責任公司,持股70%,該公司長期經營不善,負債累累,于2006年被宣告破產
C.徐某,2003年向他人借款100萬元,為期2年,但因資金被股市套住至今未清償
D.趙某,曾任某音像公司法定代表人,該公司因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大量復制音像制品于2006年5月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趙某負有個人責任

【正確答案】C,D
【答案解析】
(1)選項A: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不得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王某的“重大責任事故罪”不在此列;(2)選項B: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張某只是大股東,而非“董事或者廠長、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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