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經濟法抓分法條——分數法條這樣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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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經濟法》法條是考試核心,其重要性無可替代。速記法條是高效備考的有效手段,考生應掌握科學記憶方法,如關鍵詞提煉、聯想記憶等,將冗長法條轉化為易記要點。同時,理解法條背后的法律邏輯與原理同樣重要,這能幫助考生在遇到復雜案例時靈活運用,準確判斷。東奧特此精心整理了2024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法條,幫助考生高效記憶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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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表頭處(a/b)代表該知識點在本總結中共b條,此處為第a條。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臨時會議的提議召開主體(1/2) | 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 【相關鏈接】股份有限公司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會 |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會議的召集和主持 | (1)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2)以后的股東會會議: ①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過半數(>1/2)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②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 ③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臨時會議(1/2) | 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 |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臨時會議的提議召開主體(2/2) | 1/3以上的董事 |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中職工代表 | 監事會中應當包括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
股份有限公司召開臨時股東會的情形(1/2) | 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的1/3時 |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臨時會議(2/2) | 1/3以上董事提議 |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決議規則(絕對多數通過) | 股東會對下列事項作出決議時,必須經代表(全體)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1)修改公司章程 (2)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4)變更公司形式 |
股份有限公司召開臨時股東會的情形(2/2) | 董事人數不足3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 |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的決議規則(絕對多數通過) | 股東會對下列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1)修改公司章程 (2)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4)變更公司形式 |
優先股股東的分類表決 | 發行類別股的公司,有下列事項等可能影響類別股股東權利的,除應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外,還應當經出席類別股股東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1)修改公司章程 (2)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 |
股份回購的決議機制 | 將股份用于員工持股計劃或股權激勵、將股份用于轉換可轉債或者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而回購股份的,可以經股東會決議,或者依照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的授權,經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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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業表決辦法沒有法定要求的情況 | (1)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 (2)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
合伙企業的清算人 | 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15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
主合同無效導致第三人提供的擔保合同無效 | (1)擔保人無過錯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2)擔保人有過錯的,其承擔的賠償責任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3 |
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擔保合同無效 | (1)債權人與擔保人均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 (2)擔保人有過錯而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對債務人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3)債權人有過錯而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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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因考試政策、內容不斷變化與調整,東奧會計在線提供的以上中級會計師資格證等信息僅供參考,如有異議,請考生以官方部門公布的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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