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考試大綱之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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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一、合同的變更
(一)合同變更的要件
(二)合同變更的形式和程序
二、合同的轉讓
(一)合同權利轉讓
債權人不得轉讓合同權利。
l.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2.根據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債權人轉讓權利不需要經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二)合同義務轉移
合同義務轉移是指在不改變合同義務的前提下,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
(三)合同權利義務的一并轉讓
合同關系的一方當事人將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時,除了應當征得另一方當事人的同意外,還應當遵守合同法有關轉讓權利和義務轉移的其他規定。
(四)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并或分立后債權債務關系的處理
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責任編輯:娜寫年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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