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出資義務的責任——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強化階段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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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違反出資義務的責任
【知識點】
1.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股東未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實際繳納出資,或者實際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所認繳的出資額的,設立時的其他股東與該股東在出資不足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2023年簡答題)
2.失權制度
(1)股東未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日期繳納出資,公司董事會依照《公司法》的規定發出書面催繳書催繳出資的,可以載明繳納出資的寬限期;寬限期自公司發出催繳書之日起,不得少于60日。
(2)寬限期屆滿,股東仍未履行出資義務的,公司經董事會決議可以向該股東發出失權通知,通知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自通知發出之日起,該股東喪失其未繳納出資的股權。
(3)依照上述規定喪失的股權應當依法轉讓,或者相應減少注冊資本并注銷該股權;6個月內未轉讓或者注銷的,由公司其他股東按照其出資比例足額繳納相應出資。
(4)股東對失權有異議的,應當自接到失權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股權轉讓后的出資責任(2024年簡答題)
(1)股東轉讓已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的,由受讓人承擔繳納該出資的義務;受讓人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轉讓人對受讓人未按期繳納的出資承擔補充責任。
(2)未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日期繳納出資或者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所認繳的出資額的股東轉讓股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在出資不足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受讓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轉讓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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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2025年《經濟法》領學基礎班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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