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的選擇與考核——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階段考點
備考,就要學得扎實,走得鏗鏘。自己不奮斗,終歸是擺設。2025年中級會計備考正在進行中,東奧整理了2025年《經濟法》預習階段學習考點,寧可做拼搏的失敗者,也不要做安于現狀的平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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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財政法律制度】
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的選擇與考核
1.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的選擇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1)任免國有獨資企業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2)任免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監事會主席和監事
(3)向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的股東會提出董事、監事人選
提示
國家出資企業中應當由職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監事,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2.兼職、兼任
(1)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其他企業兼職。
未經股東會同意,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經營同類業務的其他企業兼職。
(2)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不得兼任經理。
未經股東會同意,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長不得兼任經理。
(3)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3.考核
(1)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對其任命的企業管理者進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據考核結果決定對企業管理者的獎懲。
(2)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其任命的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的薪酬標準。
(3)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負責人,應當接受依法進行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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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的選擇與考核相關內容。考生們要合理安排時間,充分利用預習階段的學習時間,積極備考, 希望大家都能取得中級會計師資格證!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4年《經濟法》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