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階段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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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物權法律制度】
留置權
1.留置權的概念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上述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提示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因同一法律關系留置合法占有的第三人的動產,并主張就該留置財產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人以該留置財產并非債務人的財產為由請求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事留置作擴大解釋)(2023A簡Q2)
2.留置財產
(1)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是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2018A綜Q3)
(2)企業之間留置的動產與債權并非同一法律關系,債務人以該債權不屬于企業持續經營中發生的債權為由請求債權人返還留置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企業之間留置的動產與債權并非同一法律關系,債權人留置第三人的財產,第三人請求債權人返還留置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商事留置且非同一法律關系,須以債務人動產為要件,不得留置第三人的動產)
總結
動產與債權系同一法律關系 | 動產與債權非同一法律關系 | |||
債務人之物 | 第三人之物 | 債務人之物 | 第三人之物 | |
民事留置(其他) | 可以留置 | 可以留置 | 不得留置 | 不得留置 |
商事留置(企業之間) | 可以留置 | 可以留置 | 持續經營債權:可以留置 非持續經營債權:不得留置 | 不得留置 |
3.留置權的排除適用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
4.留置財產為可分物
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
5.妥善保管義務
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6.留置權人孳息收取權
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7.留置權的實現
(1)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60日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限,但是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
(2)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留置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3)留置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8.行使留置權的請求權
債務人可以請求留置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行使留置權;留置權人不行使的,債務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留置財產。
9.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同一動產上已經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2019A綜Q4,2018A綜Q4,2012簡Q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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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留置權相關內容。考生們要合理安排時間,充分利用預習階段的學習時間,積極備考, 希望大家都能取得中級會計師資格證!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4年《經濟法》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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