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姚姚”]東奧會計在線中級會計職稱頻道提供:2016年中級經濟法微筆記:代位權、撤銷權。
【知識點三】代位權、撤銷權
事 項 |
代位權 |
撤銷權 |
適用條件 |
消極的不作為: 債務人不以訴訟方式或仲裁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非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以金錢給付為內容的合法到期債權 【提示】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
積極的作為: 1.放棄債權、放棄債權擔保或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 2.無償轉讓財產 3.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70%)轉讓財產或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130%)收購他人財產且受讓人或第三人知道該情形的 |
債權 |
均到期 |
到期、未到期均可 |
范圍 |
以低者為限 |
債權人的債權 |
行使方式 |
訴訟 | |
原告(誰的名義) |
債權人 | |
被告 |
次債務人 |
債務人 |
費用 |
1.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2.勝訴,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 |
債務人 |
履行 |
次債務人直接向債權人清償 |
返還給債務人 |
責任編輯:姚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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