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姚姚”]東奧會計在線中級會計職稱頻道提供:2016年中級經濟法微筆記:財產保險合同中的代位求償權。
【知識點七】財產保險合同中的代位求償權
1.概念
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說明1】代位求償制度僅限于財產保險,人身保險并不適用。
【說明2】代位求償制度是損失補償原則的體現,損失補償原則的核心是,被保險人所得賠償不得超過其因保險事故所遭受的實際損失,被保險人不能因保險關系而獲得額外利益,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過錯遭受損失并獲得保險人賠償后,如果還有權向第三者索賠,則被保險人所得將超過其遭受的實際損失,因此,被保險人獲得保險賠償后,應當將其享有的向第三者索賠的權利轉讓給保險人。
2.代位求償權的成立要件
(1)保險事故的發生與第三者的過錯行為存在因果關系;
。2)被保險人未放棄向第三者的賠償請求權;
。3)代位權的產生須在保險人支付保險金之后。
【解釋1】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的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解釋2】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權利的,該行為無效。
3.代位求償權的行使
(1)代位求償權的行使是以“保險人”(而非被保險人)的名義進行,向對保險財產的損失負有民事賠償責任的第三者行使。
(2)除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故意”對保險標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外,保險人不得對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
注:本文原創于東奧會計在線(http://www.cs-yf.com/),不得轉載!責任編輯:姚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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