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姚姚”]東奧會計在線中級會計職稱頻道提供:2016年中級經濟法微筆記: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不超過200人VS發行對象不超過10名。
【知識點四】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不超過200人VS發行對象不超過10名
1.《證券法》規定: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200人的,為公開發行。
2.《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定: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特定對象不超過10名。
【提示】“1”適用于一般的股份有限公司,“2”適用于特殊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即對于非公開發行特定對象人數的問題,上市公司有嚴于一般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但是不超過10名,仍舊在不超過200人的范圍內,前后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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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姚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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