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經濟法》高頻考點:政府采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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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知識點關系:經濟法 >> 第八章 相關法律制度 >> 第四節 政府采購法律制度 >> 政府采購合同
【考情分析】
考頻星級:☆
【高頻考點】:政府采購合同
依據《政府采購法》規定,采購人和供應商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應當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則以合同方式約定。政府采購合同適用《合同法》,并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一)政府采購合同的簽訂
采購人可以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表其與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由采購代理機構以采購人名義簽訂合同的,應當提交采購人的授權委托書,作為合同附件。履行保證金的數額不得超過政府采購合同金額的10%。
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中標、成交通知書對采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均有法律效力。東奧中級會計職稱編輯“娜寫年華”發布。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采購人改變中標、成交結果的,或者中標、成交供應商放棄中標、成交項目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二)政府采購合同的履行
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采購人應當將合同副本報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經采購人同意,中標、成交供應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購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標、成交供應商就采購項目和分包項目向采購人負責,分包供應商就分包項目承擔責任。
政府采購合同履行中,采購人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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