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經濟法》高頻考點:企業取得境外所得計稅時的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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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知識點關系:經濟法 >> 第七章 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 >> 第四節 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額 >> 企業取得境外所得計稅時的抵免
【考情分析】
考頻星級:★
歷年真題涉及:2011年判斷題
【高頻考點】:企業取得境外所得計稅時的抵免
(一)有關抵免境外己納所得稅額的規定
1.稅法規定允許抵免的兩種情況。(1)居民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應稅所得;(2)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應稅所得。
2.稅法規定,企業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抵免限額為該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個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后的余額進行抵補。
其中:(1)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是指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國境外稅收法律以及相關規定應當繳納并已經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款。(2)抵免限額,是指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我國稅法的相關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3.稅收抵免的計算。抵免限額應當分國(地區)不分項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額=中國境內、境外所得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于某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國境內、境外應納稅所得總額
(二)有關抵免境外負擔所得稅額的規定
稅法規定: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分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中屬于該項所得負擔的部分,可以作為該居民企業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在該法規定的抵免限額內抵免。
1.直接控制。
2.間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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