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經濟法》高頻考點:不征稅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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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知識點關系:經濟法 >> 第七章 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 >> 第三節 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 >> 不征稅收入
【考情分析】
考頻星級:★★★
歷年真題涉及:2014年、2010年多選題,2012年單選題
【高頻考點】:不征稅收入
稅法規定,不征稅收入包括財政撥款、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不征稅收入不同于免稅收入,從根源和性質來說,不征稅收入不屬于營利性活動帶來的經濟收益,是專門從事特定目的的收入,理論上不應列為征收范圍的收入范疇;免稅收入是納稅人的應稅收入總額的組成部分,只是國家為了實現某些經濟和社會目標,在特定時期或者對特定項目取得的經濟利益給予的稅收優惠。
(一)財政撥款
財政撥款,一般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
財政性資金不僅僅是指財政部門撥付的資金,還包含政府及其他部門撥付的有關資金;財政性資金也不限于財政撥款。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國家投資,是指國家以投資者身份投入企業、并按有關規定相應增加企業實收資本(股本)的直接投資。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行政事業性收費,一般是指依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按照國務院規定程序批準,在實施社會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特定公共服務過程中,向特定對象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費用。
政府性基金,是指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
1.企業按照規定繳納的、由國務院或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繳納的不符合前述審批管理權限設立的基金、收費,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企業收取的各種基金、收費,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3.對企業依照法律、法規及國務院有關規定收取并上繳財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于上繳財政的當年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未上繳財政的部分,不得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
1.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2.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3.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按照核定的預算和經費報領關系收到的由財政部門或上級單位撥入的財政補助收入,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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