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經濟法》高頻考點:一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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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知識點關系:經濟法 >> 第七章 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 >> 第三節 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 >> 一般規定
【考情分析】
考頻星級:☆
【高頻考點】:一般規定
1.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項目-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
2.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補期限是自虧損年度報告的下一個年度起連續5年不間斷地計算。
3.企業清算所得,是指企業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者交易價格減除資產凈值、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計算后的余額。東奧中級職稱編輯“娜寫年華”發布。
4.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是權責發生制原則。
二是稅法優先原則。
5.企業所得稅收入、扣除的具體范圍、標準和資產的稅務處理的具體辦法,稅法授權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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