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經濟法》高頻考點:倉儲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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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知識點關系:經濟法 >>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 第九節 具體合同 >> 倉儲合同
【考情分析】
考頻星級:☆
【高頻考點】:倉儲合同
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倉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一)倉儲合同的倉單
倉單是保管人收到倉儲物后給存貨人開具的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倉單包括下列事項:(1)存貨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2)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包裝、件數和標記;(3)倉儲物的損耗標準;(4)儲存場所;(5)儲存期間;(6)倉儲費;(7)倉儲物已經辦理保險的,其保險金額、期間以及保險人的名稱;(8)填發人、填發地和填發日期。
倉單是提取倉儲物的憑證。保管人應當在倉單上簽字或者蓋章。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在倉單上背書并經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可以轉讓提取倉儲物的權利。
(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或者易變質物品,存貨人應當說明該物品的性質,提供有關資存貨人違反規定的,保管可以拒收倉儲物,也可以采取相應措施以避免損失的發生,因此產生的費用由存貨人承擔。保管人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應當具備相應的保管條件。
保管人應當按照約定對人庫倉儲物進行驗收。保管人驗收時發現人庫倉儲物與約定不符合的,應當及時通知存貨人。保管人驗收后,發生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不符合約定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保管人根據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的要求,應當同意其檢查倉儲物或者提取樣品。保管人對入庫倉儲物發現有變質或者其他損壞的,應當及時通知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東奧中級會計職稱編輯“娜寫年華”發布。保管人對人庫倉儲物發現有變質或者其他損壞,危及其他倉儲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應當催告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作出必要的處置。因情況緊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處置,但事后應當將該情況及時通知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
當事人對儲存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可以隨時提取倉儲物,保管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提取儲物,但應當給予必要的準備時間。
儲存期間屆滿,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應當憑倉單提取倉儲物。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逾期提取的,應當加收倉儲費;提前提取的,不減收倉儲費。儲存期間屆滿,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不提取倉儲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倉儲物。
儲存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倉儲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倉儲物的性質、包裝不符合約定或者超過有效儲存期造成倉儲物變質、損壞的,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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