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經濟法》高頻考點: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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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知識點關系:經濟法 >> 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 第四節 票據法律制度 >> 本票
【考情分析】
考頻星級:☆
【高頻考點】:本票
(一)本票概述
1.本票的概念
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我國《票據法》規定的本票,是指銀行本票。
與匯票相比,本票具有下列特征:(1)本票是自付證券。本票是由出票人約定自己付款的一種自付證券,其基本當事人有兩個,即出票人和收款人,在出票人之外不存在獨立的付款人。(2)本票無須承兌。在出票人完成出票行為之后,即承擔了到期日無條件支付票據金額的責任,不需要在到期日前進行承兌。
2.本票的種類
依照不同的標準,可以對本票作不同分類,例如記名式本票、指定式本票和不記名本票;遠期本票和即期本票;鍛行本票和商業本票等。在我國,本票僅限于銀行本票,且為記名式本票和即期本票。
銀行本票是銀行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單位和個人在同一票據交換區域需要支付各種款項,均可以使用銀行本票。銀行本票可以用于轉賬,注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現金。銀行本票分為定額銀行本票和不定額銀行本票。定額銀行本稟面額為1000元、5 000元、1萬元和5萬元。
銀行本票可以用于轉賬,注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現金。銀行本票分為定額銀行本票和不定額銀行本票。定額銀行本票面額為1000元、5000元、1萬元和5萬元。
3.本票適用匯票的有關規定
本票作為票據的一種,具有與其他票據相同的一般性質和特征,《票據法》只是對本票與其他票據不同的方面加以規定,即對其個性方面的問題作了特別規定,而有關其一般性的問題,則適用《票據法》總則有關的規定和匯票中的相關規定。除特別規定外,本票的背書、保證、付款行為和追索權的行使,適用匯票的有關規定。
(二)出票
本票的出票與匯票一樣,包括作成票據和交付票據。本票的出票行為是以自己負擔支付本票金額的債務為目的的票據行為。
1.本票的出票人
本票的出票人必須具有支付本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并保證支付。銀行本票的出票人,為經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批準辦理銀行本票業務的銀行機構。
2.本票的記載事項
本票與匯票一樣,本票的記載事項也包括絕對應記載事項和相對應記載事項。
(1)本票的絕對應記載事項。本票的絕對應記載事項包括以下六個方面的內容:①標明“本票”字樣。這是本票文句記載事項。②無條件支付的承諾。這是有關支付文句,表明出票人無條件支付票據金額,而不附加任何條件。③確定的金額。④收款人名稱。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簽章。
(2)本票的相對應記載事項。本票的相對應記載事項包括兩項內容:①付款地。本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②出票地。本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為出票地。
此外,本票上可以記載《票據法》規定事項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項,但是這些事項并不發坐本票上的效力。
(三)見票付款
根據《票據法》的規定,銀行本票是見票付款的票據,收款人或持票人在取得銀行本票后,隨時可以向出票人請求付款。
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持票人在規定的期限提示本票的,出票人必須承擔付款的責任。如果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不獲付款的,在票據權利時效內向出票銀行作出說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證或單位證明,可持銀行本票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
如果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本票的,喪失對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由于本票的出票人是票據上的主債務人,對持票人負有絕對付款責任,除票據時效屆滿而使票據權利消滅或者要式欠缺而使票據無效外,并不因持票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向其行使付款請求權而使其責任得以解除。因此,持票人仍對出票人享有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只是喪失對背書人及其保證人的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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