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經濟法》高頻考點:保險合同(3)
[小編“娜寫年華”]東奧會計在線中級會計職稱頻道提供:本篇為2015年《經濟法》高頻考點:保險合同。
本篇知識點關系:經濟法 >> 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 第三節 保險法律制度 >> 保險合同
【考情分析】
考頻星級:★★★
歷年真題涉及:2014年、2013年單選題,2013年多選題
【高頻考點】:保險合同
(七)保險合同的履行
1.投保人的義務
(1)支付保險費的義務。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3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者超過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
(2)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在合同有限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3)保險事故發生后的通知義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
。4)接受保險人檢查,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義務。
(5)積極施救義務。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應當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
2.保險人的義務
(1)給付保險賠償金或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30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后10日內,履行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義務。
。2)支付其他合理、必要費用的義務。包括:①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損失所支付的合理、必要的費用,如施救費用等。②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合理、必要的費用。③責任保險中被保險人被提起訴訟或仲裁的費用及其他合理、必要的費用。
3.索賠
。1)索賠的時效。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5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2)索賠的程序。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并有義務保護現場,接受保險人的檢驗與勘查,進而提出索賠請求,提供索賠證據,領取保險賠償金或保險金。
4.理賠。理賠是指保險人接受索賠權利人的索賠要求后所進行的檢驗損失、調查原因、搜集證據、確定責任范圍直至賠償、給付的全部工作和過程。
(八)保險合同的變更
保險合同的變更包括主體變更、內容變更和效力變更。
1.投保人、被保險人的變更。投保人、被保險人的變更又稱為保險合同的轉讓,是指保險人、保險標的和保險內容均不改變,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發生變更的行為。
2.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協商變更合同內容。
3.保險合同效力的變更。因投保人未按照第36條規定支付保費而導致合同效力中止的,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并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后,合同效力恢復。東奧中級會計職稱編輯“娜寫年華”發布。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2年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九)保險合同的解除
1.投保人單方解除合同權。除保險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自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2.保險人單方解除合同權。保險法規定的保險人具有解除合同權利的情形有: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2)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未發生保險事故,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3)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應盡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4)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被保險人未按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的或者保險人要求增加保險費被拒絕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5)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
(6)人身保險合同效力中止后兩年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恢復合同效力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此外,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的,自保險人賠償之日起30日內,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應當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合同解除的,保險人應將保險標的未受損失部分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之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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