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經濟法》高頻考點:上市公司收購(2)
[小編“娜寫年華”]東奧會計在線中級會計職稱頻道提供:本篇為2015年《經濟法》高頻考點:上市公司收購。
本篇知識點關系:經濟法 >> 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 第二節 證券法律制度 >> 上市公司收購
【考情分析】
考頻星級:★★★★
歷年真題涉及:2014年、2011年、2010年多選題,2013年單選題
【高頻考點】:上市公司收購
(二)上市公司收購的權益披露
投資者收購上市公司,要依法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擁有的權益,包括登記在其名下的股份和雖未登記在其名下但該投資者可以實際支配表決權的股份。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的權益應當合并計算。
1.進行權益披露的情形
(1)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抄報該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后,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其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上述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后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2)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擬達到或者超過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抄報派出機構,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后,其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達到或者超過5%的,應當依照前述規定履行報告、公告義務。東奧中級會計職稱編輯“娜寫年華”發布。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作出報告、公告前,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3)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行政劃轉或者變更、執行法院裁定、繼承、贈與等方式擁有權益的股份變動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同樣應當按照上述規定履行報告、公告義務,并參照上述規定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
2.權益變動的披露方式
(1)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但未達到20%的,應當編制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2)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20%但未超過30%的,應當編制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三)要約收購
1.要約收購的概念
要約收購是指收購人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增持股份的,應當采取向被收購公司的股東發出收購要約的方式進行收購的收購。
投資者選擇向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要約的,稱之為全面要約;投資者選擇向被收購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要約的,稱之為部分要約。
2.要約收購的適用條件
(1)持股比例達到30%。投資者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或者協議、其他安排持有或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30%(含直接持有和間接持有)。
(2)繼續增持股份。在前一個條件下,投資者繼續增持股份時,即觸發依法向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的義務。
只有在上述兩個條件同時具備時,才適用要約收購。
3.收購要約的期限
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過60日;但是出現競爭要約的除外。
4.收購要約的撤銷
在收購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
5.收購要約的變更
收購人需要變更收購要約的,必須及時公告,載明具體變更事項,并通知被收購公司。
收購要約期限屆滿前15日內,收購人不得變更收購要約,但是出現競爭要約的除外。在要約收購期間,被收購公司董事不得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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